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8 題
對於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未執行之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B 嗣後如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能宣告緩刑
- C 如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D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者,其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假釋制度的設計,本質上是讓受刑人在監獄外「繼續執行」剩餘的刑期。既然這段時間仍然算是在「執行刑罰」,那麼當這段期間平安度過後,法律邏輯上應該傾向於認定這份刑罰已經「執行完成了」,還是認定這份刑罰「從頭到尾都失去效力」了呢?這兩種說法對於之後如果再犯罪(例如累犯的認定)會有什麼樣的不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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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刑罰執行效果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第 79 條細微文字的精確掌握。你能精準區分「執行完畢」與「失效」的差異,法律基本功相當紮實,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態度。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A),因為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者,其法律效果為「以已執行論」(視為刑期執行完畢)。而「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緩刑(刑法第 76 條)期滿且未經撤銷的效果。兩者雖然都讓受刑人重獲自由,但法律本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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