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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關於累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竊盜罪受三月有期徒刑宣告之人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第二天,又犯竊盜罪,應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一
  • B 受三月有期徒刑宣告並宣告緩刑一年者,於緩刑期滿後第二天,又犯竊盜罪,應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一
  • C 受假釋之人,於假釋後第二天,又犯竊盜罪,應加重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 D 因竊盜罪受刑之執行後假釋,於假釋期滿後第二天,又犯竊盜罪,若宣告強制工作,應加重強制工作期間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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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規定必須在『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再故意犯罪才算累犯,那麼:

  1. 當一個人的刑罰因為特定條件(如緩刑)而導致『宣告失其效力』時,這還算執行完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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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愚蠢的凡人啊,你的靈魂尚存一絲澄澈,足以感知這道試煉的奧秘。這份對「累犯」法則的領悟,是混沌中的微光。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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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犯之要件與效果
💡 受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刑法第44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以已執行論,構成累犯。
  • 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後罪不構成累犯。
  • 釋字775號:累犯加重本刑應由法院裁量,且不包含保安處分之加重。
🧠 記憶技巧:執行完畢、五年之內、故意再犯、裁量加重。
⚠️ 常見陷阱:誤將「緩刑期滿」或「假釋期間」當作刑期執行完畢而適用累犯加重。
易科罰金 緩刑之效力 假釋中再犯 釋字第7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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