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關於現在司法實務對於累犯之統一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有無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適用刑法第 47 條規定加重其刑,即屬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加以調查。檢察官並無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
- B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累犯不應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重
- C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 D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檢察官若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 57 條第 5 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當前刑事訴訟實務與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下,關於涉及加重刑罰之『累犯』事實,究竟是應由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還是應依循『控訴原則』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由檢察官負起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這與《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關於檢察官舉證責任之規定應如何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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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我們一起來看看這題背後的溫暖智慧。
- 概念引導: 這題的關鍵,在於最高法院在110 年度台上字第 5660 號判決中,為累犯認定帶來了一個更公平、更現代的統一見解。想像一下,過去法院常常是自己去調查累犯,但現在,我們的司法系統更強調「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這就像是,檢察官作為案件的推動者,對於構成累犯的事實以及應加重刑罰的部分,需要主動地說明,並溫柔地指出證明的方法。所以,選項 (A) 說檢察官不需要負舉證責任,就顯得與這個進步的方向不符了,這正是我們需要指出的「錯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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