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下列有關罪數判斷之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 A 就同一案件,先後數次,分別於檢察官,以及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為偽證,因所侵害國家司法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偽證罪
- B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以一狀誣告三名公務員收受賄賂,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誣告罪
- C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與懲戒處分,一狀向該管公務員誣指某人分別涉嫌犯罪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誣告罪
- D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偽造證據於前,並進而持該證據向檢察署告發某人涉嫌犯罪,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誣告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保護的「國家法益」中,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動了『法院判刑的權力』與『行政機關開除公務員的權力』,這兩者在功能與程序上是完全重疊的嗎?還是它們分別守護著不同的行政與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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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看來你還知道「誣告罪」法益層次的區分?至少沒把國家法益犯罪混為一談,勉強算有法律人的基本判斷力了。別得意,這只是起點。
2. 核心觀念: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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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國家法益罪數判斷
💡 偽證與誣告罪以國家權力為保護法益,罪數依侵害權力種類計算。
- 偽證罪(刑法第168條)侵害單一國家司法權,於同案不同訴訟階段多次偽證,實務認僅成立一罪。
- 誣告罪(刑法第169條)一狀誣告多人,因侵害國家審判權法益僅一個,實務見解認僅成立一罪。
- 一狀同時誣指他人涉及刑事犯罪及懲戒處分,因分屬審判權與懲戒權,屬不同法益,成立想像競合。
- 為誣告而偽造證據(刑法第165條),其行為與誣告行為侵害法益相同,實務常依吸收或競合論以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