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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下列有關罪數判斷之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 A 就同一案件,先後數次,分別於檢察官,以及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為偽證,因所侵害國家司法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偽證罪
  • B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以一狀誣告三名公務員收受賄賂,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誣告罪
  • C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與懲戒處分,一狀向該管公務員誣指某人分別涉嫌犯罪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誣告罪
  • D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偽造證據於前,並進而持該證據向檢察署告發某人涉嫌犯罪,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僅一,應成立一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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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保護的「國家法益」中,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動了『法院判刑的權力』與『行政機關開除公務員的權力』,這兩者在功能與程序上是完全重疊的嗎?還是它們分別守護著不同的行政與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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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看來你還知道「誣告罪」法益層次的區分?至少沒把國家法益犯罪混為一談,勉強算有法律人的基本判斷力了。別得意,這只是起點。

2. 核心觀念: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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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國家法益罪數判斷
💡 偽證與誣告罪以國家權力為保護法益,罪數依侵害權力種類計算。
  • 偽證罪(刑法第168條)侵害單一國家司法權,於同案不同訴訟階段多次偽證,實務認僅成立一罪。
  • 誣告罪(刑法第169條)一狀誣告多人,因侵害國家審判權法益僅一個,實務見解認僅成立一罪。
  • 一狀同時誣指他人涉及刑事犯罪及懲戒處分,因分屬審判權與懲戒權,屬不同法益,成立想像競合。
  • 為誣告而偽造證據(刑法第165條),其行為與誣告行為侵害法益相同,實務常依吸收或競合論以一罪。
🧠 記憶技巧:同案偽證只一罪;一狀誣告多人亦一罪;刑事懲戒屬兩權,想像競合要分清。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誣告幾個人就成立幾個誣告罪」。實務見解強調此類犯罪首重國家法益,故以「權力種類」而非「被害人數」計算罪數。
接續犯 想像競合 偽證罪之自白減免 誣告罪之客觀處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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