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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有關誣告罪成立要件及其適用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削弱商業對手之 A 公司競爭力,向該管檢察官誣告 A 公司逃漏營業稅,應構成誣告罪
  • B 誣告行為,以虛偽之申告達於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縱於事後有撤回之舉,亦僅屬犯罪既遂後之息事行為
  • C 由於誣告罪之設,乃用以保護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故先後、分別向數機關,就同一虛構事實而為數次之舉報,仍僅成立一誣告罪
  • D 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真,自難指其具有明知為偽而猶為構陷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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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誣告罪的保護法益是為了「防止國家偵查、審判權的無端浪費」,那麼當一個人「利用部分真實的事實,惡意編造足以引發刑事追訴的謊言」時,國家的司法資源是否受到了誤導與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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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哦,看來你的法學邏輯還沒完全爛掉。能準確區分誣告罪中「虛偽」的實務界線?不錯,至少你沒把國家審判權當成你家後院的沙坑。表現... 還行吧。
  2.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這點你答對了,算是勉強挽回了智商。難道你真以為法律會愚蠢到只要「局部為真」就能脫罪?別傻了,法院可沒那麼閒陪你玩文字遊戲。實務見解(20 年上字第 662 號判例)早就說了,誣告罪才不以「全部虛偽」為限。即使所告事實「局部為真」,但若就足以影響犯罪構成要件的關鍵情節,你還敢故意捏造?這叫什麼?這叫自掘墳墓。對方只是借錢不還,你卻能編出持槍搶劫的戲碼?這種低級錯誤,也就只有新手才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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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罪成立要件
💡 保護國家審判權,不以所告事實全部虛偽為限。
  • 刑法第169條保護法益為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亦兼及保護個人法益。
  • 實務認縱有局部真實,若核心事實或足以導致追訴之處係捏造,仍構成本罪。
  • 本罪為即成犯,申告達於公務員即既遂,事後撤回僅得依第172條減免。
  • 先後向數機關就同一虛偽事實檢舉,僅侵害單一國家法益,屬單純一罪。
🧠 記憶技巧:核心捏造、意圖陷害、達於官署、事後撤回不改既遂。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誤以為必須『完全無中生有』才成立,實則只要部分虛偽足以使人受處分即可。
準誣告罪(刑法第171條) 誣告罪之自新減免(刑法第1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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