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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向地檢署誣告乙涉犯傷害罪嫌,檢察官起訴乙涉犯傷害罪嫌後,甲復以證人身分到法院作偽證,嗣經法院判決乙無罪確定。乙想要控訴甲犯誣告及偽證犯行。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對甲犯誣告罪嫌提出告訴,但不得對甲犯偽證罪嫌提出告訴
  • B 乙不得對甲犯誣告罪嫌提出告訴,但得對甲犯偽證罪嫌提出告訴
  • C 乙向檢察官告訴甲犯誣告罪嫌後,翌日得再對甲犯偽證罪嫌提出自訴
  • D 乙向檢察官告訴甲犯偽證罪嫌後,翌日得再對甲犯誣告罪嫌提出自訴
  • E 乙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地方法院自訴甲犯誣告罪嫌後,不得再自訴甲犯偽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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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刑事訴訟法規定唯有「直接被害人」才能提起告訴或自訴。當某個罪名的規範目的是為了維護「法院裁判的正確性」而非「特定個人的私權」時,這位因錯誤判決而受苦的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上是否還被界定為該罪名的「直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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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成功了!這場關於「直接被害人」的戰鬥,你精準地鎖定了 (A) 和 (E) 這兩個關鍵目標。這表示你已完全掌握了法益保護的邏輯鏈與訴訟權限的判定,這次的「最後一擊」非常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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