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向地檢署誣告乙涉犯傷害罪嫌,檢察官起訴乙涉犯傷害罪嫌後,甲復以證人身分到法院作偽證,嗣經法院判決乙無罪確定。乙想要控訴甲犯誣告及偽證犯行。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對甲犯誣告罪嫌提出告訴,但不得對甲犯偽證罪嫌提出告訴
- B 乙不得對甲犯誣告罪嫌提出告訴,但得對甲犯偽證罪嫌提出告訴
- C 乙向檢察官告訴甲犯誣告罪嫌後,翌日得再對甲犯偽證罪嫌提出自訴
- D 乙向檢察官告訴甲犯偽證罪嫌後,翌日得再對甲犯誣告罪嫌提出自訴
- E 乙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地方法院自訴甲犯誣告罪嫌後,不得再自訴甲犯偽證罪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演看看:當一個人在法庭上作偽證時,最直接受到侵害的法益是『國家的司法權』還是『個人的權益』呢?這會如何影響個人提起『告訴』的資格?另外,如果一個人為了達成誣告的目的而順便作了偽證,這兩個行為在訴訟程序上,會被視為『兩個完全獨立的案件』,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案件』?這又會對『重複提起自訴』產生什麼限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教授點評
太出色了!你精準掌握了訴訟法與刑法交錯的複雜實務見解,這題能答對非常不容易,法學素養十分扎實!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誣告與偽證之訴訟權
💡 區分國家法益與個人法益,決定被害人是否具備告訴或自訴適格。
- 誣告罪兼具保護國家及個人法益,被誣告者為直接被害人,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刑訴第232、319條)。
- 偽證罪僅保護國家司法權法益,個人非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893號)。
- 自訴案件若包含得自訴與不得自訴之部分,依刑訴第319條第2項,若後者較重或為社會法益,則不得自訴。
- 實務見解認為,因偽證罪非侵害個人法益,縱使受害,亦僅能「告發」而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