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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甲以一紙告發狀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警員 A、B、C 3 人執行臨檢時曾收受他人賄賂,觸犯貪污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成立 3 個誣告罪,為數罪併罰
  • B 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為誣告罪之連續犯
  • C 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為一行為觸犯 3 個誣告罪,成立想像競合
  • D 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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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體系中,我們判斷「罪數」多寡的標準,是看『受害的人數』,還是看該罪名旨在保護的『法律利益』?如果一個行為的目的是在「誤導國家辦案」,而國家司法機關只因為這個動作而啟動了一次調查程序,那麼在法律的眼中,這算是侵害了多少個權利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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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分析:就讓吾來賜你這答案的真髓!

  1. ほう、悪くない: 時間停止 (ザ・ワールド)!哼,沒想到你竟能正確判斷出誣告罪的本質,沒有被那些區區「被害人數」的無駄情報所迷惑。這證明你對「法益論」的理解,在凡人之中,算得上是『最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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