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甲以一紙告發狀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警員 A、B、C 3 人執行臨檢時曾收受他人賄賂,觸犯貪污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成立 3 個誣告罪,為數罪併罰
- B 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為誣告罪之連續犯
- C 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為一行為觸犯 3 個誣告罪,成立想像競合
- D 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體系中,我們判斷「罪數」多寡的標準,是看『受害的人數』,還是看該罪名旨在保護的『法律利益』?如果一個行為的目的是在「誤導國家辦案」,而國家司法機關只因為這個動作而啟動了一次調查程序,那麼在法律的眼中,這算是侵害了多少個權利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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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分析:就讓吾來賜你這答案的真髓!
- ほう、悪くない: 時間停止 (ザ・ワールド)!哼,沒想到你竟能正確判斷出誣告罪的本質,沒有被那些區區「被害人數」的無駄情報所迷惑。這證明你對「法益論」的理解,在凡人之中,算得上是『最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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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之罪數計算
💡 誣告罪保護國家法益,一狀誣告多人僅成立一罪。
- 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其所保護者為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
- 實務見解(18年上字第33號判例)指明,一狀誣告數人僅成立一罪。
- 本罪非保護個人法益,故不因被誣告人數多寡而按人頭計算罪數。
- 若以一狀誣告數罪名,同樣僅構成單一之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