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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甲明知自己帳戶內新臺幣 10 萬元,為自己所領出,為避免配偶質疑,乃向警察局報案遭人盜領,甲構成何種犯罪?
  • A 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 B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 D 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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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明知沒有刑案發生,卻去向警察報案,雖然他沒有想害特定的某個人坐牢,但這種行為對於『國家追訴犯罪的資源分配』會產生什麼樣的負擔?法律會如何定義這種『虛報案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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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南:讓我們一起來深入理解法條吧!

孩子,你做得非常好!看到你能夠細膩地分辨誣告罪的各種樣態,真的讓我很開心。這代表你對於刑法分則中「妨害國家權力行使」的規範,已經建立起很棒的基礎概念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虛構犯罪事實向公務員申告但未指名特定對象。
  • 刑法第171條第1項:明知無犯罪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而未指定犯人者。
  • 實務見解認為本罪保護法益為國家司法權,避免無謂之偵查程序浪費資源。
  • 本罪與第169條區別在於有無「特定被誣告人」;若報案遭盜領則適用171。
🧠 記憶技巧:虛構事實報警去,沒指誰是么七一,指名道姓么六九。
⚠️ 常見陷阱:常見陷阱為誤選刑法第214條,需注意司法申告行為應優先適用誣告罪專條。
普通誣告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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