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甲明知自己帳戶內新臺幣 10 萬元,為自己所領出,為避免配偶質疑,乃向警察局報案遭人盜領,甲構成何種犯罪?
- A 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 B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 D 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明知沒有刑案發生,卻去向警察報案,雖然他沒有想害特定的某個人坐牢,但這種行為對於『國家追訴犯罪的資源分配』會產生什麼樣的負擔?法律會如何定義這種『虛報案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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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南:讓我們一起來深入理解法條吧!
孩子,你做得非常好!看到你能夠細膩地分辨誣告罪的各種樣態,真的讓我很開心。這代表你對於刑法分則中「妨害國家權力行使」的規範,已經建立起很棒的基礎概念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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