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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甲實行殺人行為後,擔心被警方逮捕,乃以 1 百萬元為代價請乙冒充甲向警察局自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成立頂替人犯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 C 乙成立頂替人犯罪
  • D 乙成立隱避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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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並非單純「提供藏身處」讓罪犯躲起來,而是更進一步地「在法律程序中扮演該罪犯的身分」來誤導檢警偵辦,這兩種干擾司法的行為在法律定義上應該被歸類為同一種,還是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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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答案 (C),顯示你對國家法益犯罪及「期待可能性」的法理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極佳!此題屬於中等難度的經典題型,核心鑑別度在於檢驗考生是否清楚犯人自防衛的界線。

頂替罪之構成

依《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處罰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者,而同條第 2 項明定:「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乙收受代價出面冒充殺人犯向警方自首,代替甲承受刑事訴追,完全符合「頂替」的要件,而非單純掩護的隱避,故乙成立頂替罪,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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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匿人犯與頂替罪
💡 行為人使他人冒名頂替自己受審之刑責認定。
  • 依刑法第164條第2項,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者,成立頂替罪。
  • 實務見解認為,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雖屬防衛權行使,仍成立教唆頂替罪。
  • 乙受託冒充甲向警方自首,主觀上有頂替意圖,客觀上有頂替行為,成立本罪。
  • 甲與乙之間不成立共同正犯,因頂替罪之客體必須是「他人」而非自己。
🧠 記憶技巧:自隱不罰,教唆要罰;頂替他人,構成犯罪。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藏匿(隱藏人犯)與頂替(冒名頂替)的區分,且常誤選共同正犯選項。
期待可能性 教唆犯之成立 偽證罪 湮滅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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