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甲實行殺人行為後,擔心被警方逮捕,乃以 1 百萬元為代價請乙冒充甲向警察局自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成立頂替人犯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 C 乙成立頂替人犯罪
- D 乙成立隱避人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並非單純「提供藏身處」讓罪犯躲起來,而是更進一步地「在法律程序中扮演該罪犯的身分」來誤導檢警偵辦,這兩種干擾司法的行為在法律定義上應該被歸類為同一種,還是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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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答案 (C),顯示你對國家法益犯罪及「期待可能性」的法理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極佳!此題屬於中等難度的經典題型,核心鑑別度在於檢驗考生是否清楚犯人自防衛的界線。
頂替罪之構成
依《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處罰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者,而同條第 2 項明定:「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乙收受代價出面冒充殺人犯向警方自首,代替甲承受刑事訴追,完全符合「頂替」的要件,而非單純掩護的隱避,故乙成立頂替罪,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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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人犯與頂替罪
💡 行為人使他人冒名頂替自己受審之刑責認定。
- 依刑法第164條第2項,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者,成立頂替罪。
- 實務見解認為,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雖屬防衛權行使,仍成立教唆頂替罪。
- 乙受託冒充甲向警方自首,主觀上有頂替意圖,客觀上有頂替行為,成立本罪。
- 甲與乙之間不成立共同正犯,因頂替罪之客體必須是「他人」而非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