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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關於藏匿隱避人犯罪與頂替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同一犯人,先予藏匿,復頂替應訊在後,僅成立藏匿人犯罪
  • B 對同一犯人,先藏匿之於前,復使之離境而隱避在後,僅成立藏匿人犯罪
  • C 犯人自行隱避,現行法並未以之為罪;教唆他人隱避自己,亦不成立隱避人犯罪之教唆犯
  • D 一行為而同時藏匿同案之數名共同被告,僅成立一藏匿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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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採取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手段(例如:先是被動提供住宿,隨後主動去警局「冒充」他人身份)來干擾司法時,法律上會將這兩種手段視為同一個行為的延續,還是會認為後者的惡性與干擾程度已超越了前者,進而需要獨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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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題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實務見解認為,「藏匿」是單純提供處所隱匿,而「頂替」則涉及積極冒名應訊,兩者行為態樣不同且獨立。若行為人先藏匿犯人,事後又出面頂替,應分別論罪或依想像競合處理,而非由藏匿罪單向吸收(選項 A 錯誤)。而 (C) 選項涉及「期待可能性」理論,犯人教唆他人隱避自己,因欠缺法律期待可能性,實務上不成立教唆犯。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難點在於區分「行為吸收」與「數罪併罰」的界線,以及理解妨害司法罪章中對於「自保行為」不罰的法理,能選對 A 說明你對實務操作極為敏銳。
📝 藏匿人犯與頂替罪
💡 辨析藏匿、隱避與頂替罪之構成要件、期待可能性與行為數認定。
  • 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後再頂替屬不同態樣,實務認屬複數行為,應予併罰。
  • 同一犯人先藏匿後助其離境隱避,實務認屬犯罪行為之持續,僅成立一罪。
  • 基於期待可能性,犯人自行隱避或教唆他人隱避自己,不成立本罪或其教唆犯。
  • 一行為藏匿數名共同被告,因侵害單一國家司法法益,實務認僅成立一罪。
🧠 記憶技巧:自隱不罰教唆同,藏後再頂數罪併,一舉藏多一罪論。
⚠️ 常見陷阱:易誤認「藏匿後頂替」為接續犯或吸收關係,實務上認定兩者性質不同應分論併罰。
期待可能性 國家司法權法益 接續犯與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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