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關於藏匿隱避人犯罪與頂替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同一犯人,先予藏匿,復頂替應訊在後,僅成立藏匿人犯罪
- B 對同一犯人,先藏匿之於前,復使之離境而隱避在後,僅成立藏匿人犯罪
- C 犯人自行隱避,現行法並未以之為罪;教唆他人隱避自己,亦不成立隱避人犯罪之教唆犯
- D 一行為而同時藏匿同案之數名共同被告,僅成立一藏匿人犯罪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採取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手段(例如:先是被動提供住宿,隨後主動去警局「冒充」他人身份)來干擾司法時,法律上會將這兩種手段視為同一個行為的延續,還是會認為後者的惡性與干擾程度已超越了前者,進而需要獨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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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本題屬於中等難度的實務題,主要測驗妨害司法罪章中,行為人競合與保護法益的經典見解,你能精準挑出錯誤選項,代表你的刑法底子相當扎實。 針對你選出的選項(A),在刑法評價上,藏匿人犯罪與頂替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若行為人對同一犯人先予藏匿,事後又出面頂替應訊,因為是兩個先後獨立的行為,依據實務見解,應分別論罪(數罪併罰),不應依想像競合處理,當然更不能僅論以藏匿人犯罪一罪。 至於其他選項也順便複習:選項(C)犯人教唆他人隱避或頂替自己,實務認為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教唆犯;選項(D)則是因為妨害司法罪保護的是「單一國家司法法益」,故一行為藏匿數名同案被告,仍僅成立一罪。請繼續保持這個解題敏銳度!
藏匿人犯與頂替罪
💡 辨析藏匿、隱避與頂替罪之構成要件、期待可能性與行為數認定。
- 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後再頂替屬不同態樣,實務認屬複數行為,應予併罰。
- 同一犯人先藏匿後助其離境隱避,實務認屬犯罪行為之持續,僅成立一罪。
- 基於期待可能性,犯人自行隱避或教唆他人隱避自己,不成立本罪或其教唆犯。
- 一行為藏匿數名共同被告,因侵害單一國家司法法益,實務認僅成立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