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甲經營修車廠,知悉其子 A 偷竊汽車後,為避免警方追查,遂幫忙 A 將該車改色噴漆,以掩人耳目。有關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所為足以妨害警員依法執行偵查職務,應論以妨害公務罪
  • B 該汽車乃 A 犯竊盜案件之證據,甲將之改色噴漆,為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 C 甲與 A 具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甲圖利其子 A 而犯湮滅刑事證據罪,依刑法第 167 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對甲而言,該汽車乃他人犯竊盜罪所取得之贓物,甲改色噴漆以藏匿之,並成立寄藏贓物罪,但依刑法第 351 條規定,得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分析:當法律要求某一項關於「妨礙公職」的罪名必須包含「施加暴力或威脅」作為前提時,若某人的行為僅僅是「被動地隱瞞真相」或「處置物品」,該行為是否能被納入該罪名的處罰範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法律辨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罪名構成要件」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刑法分則的掌握已達專業水準。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湮滅證據與贓物罪
💡 隱匿他人犯罪證據及贓物之行為構成要件與親屬減免規定。
  • 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係指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 刑法第167條規定,親屬為圖利犯人而犯湮滅證據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349條寄藏贓物罪,指為他人收藏受寄之贓物;第351條規定親屬間犯此罪得免除其刑。
  • 妨害公務罪(第135條)以「強暴脅迫」為要件,單純隱匿證據行為不以此罪論處。
🧠 記憶技巧:證據親屬減免刑,贓物親屬得免刑,妨害公務需強脅。
⚠️ 常見陷阱:混淆「妨害公務」與「妨害司法」。湮滅證據雖妨害偵查,但因缺乏強暴脅迫,不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藏匿犯人罪 親屬間刑罰減免 法條競合:湮滅證據與贓物罪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藏匿犯人、頂替與湮滅證據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