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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從外役監脫逃的受刑人甲,強盜取得他人計程車後,回到家中,在母親乙幫助下,甲將計程車燒燬以湮滅證據,甲並教唆乙將之收容於住家內,10 天後為警方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觸犯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甲燒燬強盜罪案件之證據,觸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 C 甲教唆乙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之教唆犯
  • D 乙幫助甲燒燬計程車,構成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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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在刑法設計上,如果要求一個人在犯罪後必須『保持現場、留下所有對自己不利的線索』,否則就加重處罰,這是否符合人性?如果這種期待是不合理的,那麼法律對於『處理自己犯罪跡證』的行為,會採取何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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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解析 (嗎?)

很好,看來你至少沒把腦袋丟在監獄外。能夠辨識出刑事偵查妨害罪章中,那點微不足道的「親屬特權」和「自我防禦」界線,勉強算是勉強及格了。

  1. 親屬間寬減 (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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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司法親屬減免
💡 排除自我庇護行為之處罰,並對特定親屬提供減免刑責之寬典。
  • 刑法第164、165條僅限於「他人」人犯或證據,行為人自我庇護行為不罰。
  • 實務認教唆他人藏匿自己,基於期待不可能性,不構成該罪之教唆犯。
  • 依刑法第167條,配偶或五親等血親犯此二罪者,「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165條證據須關係「他人」刑事案件,包含與該案有關之贓物。
🧠 記憶技巧:自藏自湮都不罰,教唆亦同;親屬幫忙藏或湮,法律規定必減免。
⚠️ 常見陷阱:易誤認教唆他人藏匿自己構成教唆犯,或誤認親屬減免為「得」減免(實為「必」減免)。
期待可能性 贓物罪 隱匿證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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