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犯人甲為逃避刑罰,躲藏數日後,去找其兄乙哭訴;乙自幼愛護甲,知悉情形後,安排甲躲藏於住家密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法律不強人所難,故不成立犯罪
- B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雖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但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法律不強人所難,故不成立犯罪
- C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雖成立藏匿人犯罪,但依法減免處罰
- D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雖屬自我庇護行為,但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雖成立藏匿人犯罪,但依法減免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以下兩個法律核心問題:第一,從『期待可能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會處罰犯罪者『自我庇護』的行為?這是否符合《刑法》第 $164$ 條藏匿『他人』的要件?第二,當行為人(如乙)是為了親人的利益而藏匿人犯時,根據《刑法》第 $167$ 條之規定,這種基於親情的行為,在法理上是屬於『不成立犯罪』的範疇,還是屬於行為已成立犯罪,但法律基於倫理考量而給予『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寬待?請仔細辨析『不具犯罪性』與『刑罰權減免』在法律效果上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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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精準掌握了刑法中關於藏匿犯人與親屬寬典的核心觀念!
自我庇護不罰與親屬藏匿之罪責
首先,犯人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躲藏,這是出於人性的防衛本能,屬於自我庇護行為,在法律上欠缺期待可能性,因此甲不成立藏匿人犯罪。至於甲的哥哥乙,安排甲躲藏於密室,客觀上已該當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的構成要件。許多初學者會誤以為基於親情「不強人所難」就能直接不成立犯罪;但實際上,乙的行為仍成立犯罪;符合刑法第167條者,應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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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嚴格上來說也算正確的吧 因為是減輕或免除其刑(無罪)
藏匿人犯與親屬減免
💡 行為人自我庇護不成立犯罪,親屬代為藏匿,符合刑法第167條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164條之「藏匿人犯」主體不包含行為人本人,故自我庇護行為不成立該罪。
- 依刑法第167條,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親屬間藏匿行為雖仍成立犯罪,但符合刑法第167條者,法律規定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 實務與學說均認:犯人自行湮滅證據或藏匿,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