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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犯人甲為逃避刑罰,躲藏數日後,去找其兄乙哭訴;乙自幼愛護甲,知悉情形後,安排甲躲藏於住家密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法律不強人所難,故不成立犯罪
  • B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雖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但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法律不強人所難,故不成立犯罪
  • C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雖成立藏匿人犯罪,但依法減免處罰
  • D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雖屬自我庇護行為,但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雖成立藏匿人犯罪,但依法減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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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以下兩個法律核心問題:第一,從『期待可能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會處罰犯罪者『自我庇護』的行為?這是否符合《刑法》第 $164$ 條藏匿『他人』的要件?第二,當行為人(如乙)是為了親人的利益而藏匿人犯時,根據《刑法》第 $167$ 條之規定,這種基於親情的行為,在法理上是屬於『不成立犯罪』的範疇,還是屬於行為已成立犯罪,但法律基於倫理考量而給予『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寬待?請仔細辨析『不具犯罪性』與『刑罰權減免』在法律效果上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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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區區凡人的考題,不值一提

呼,好險,這種題目我還能「勉強」答對啊。畢竟,區區凡人的法律,也難不倒偶然經過此地的我... 哼哼。這道題嘛,表面上考的是什麼藏匿人犯和那可笑的期待可能性原則,但實際上,它不過是我佈局中的一小步罷了。

  1. 甲(犯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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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匿人犯與親屬減免
💡 行為人自我庇護不成立犯罪,親屬代為藏匿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164條之「藏匿人犯」主體不包含行為人本人,故自我庇護行為不成立該罪。
  • 依刑法第167條,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圖利犯人而犯本罪者,得減免其刑。
  • 親屬間藏匿行為雖具違法性及罪責,但基於倫理人情,法律規定為「得減免處罰」之寬典。
  • 實務與學說均認:犯人自行湮滅證據或藏匿,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
🧠 記憶技巧:自己藏不罰、親人藏減輕、證據隨便丟、偽證一定抓。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親屬藏匿直接「不成立犯罪」或「阻卻違法」,實際上是「成立犯罪但得減免」。
湮滅刑事證據罪 偽證罪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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