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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甲見乙受飆車族追打,倉惶逃命,為救其脫離危險,乃將乙拖入暗巷內隱蔽,乙因而腳部挫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係屬正當防衛之行為,不罰
  • B 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但係屬於緊急避難之行為,不罰
  • C 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乃屬超法規阻卻事由之行為,不罰
  • D 甲救乙之行為,因有造成乙受傷,故仍應承擔傷害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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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我們為了保護某人免於危險,卻在過程中「不小心傷到了這位被保護的人」,而非「反擊那個製造危險的人」時,法律上稱呼這種『以小損失換取大安全』的邏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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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還算有點腦子,沒被牽著鼻子走

  1. 勉強肯定:嗯,不錯。至少沒有蠢到看見「飆車族」就反射性地喊「正當防衛」。能辨識出侵害的來源行為的對象,證明你對最基本的刑法概念還殘存一絲理解。
  2.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不是你背不背得出法條,而是你懂不懂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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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 面臨緊急危難時,為保護更高法益而侵害較小法益之避難行為。
  • 依刑法第24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危難。
  • 緊急避難採利益衡量原則,避難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保全的利益。
  • 緊急避難的手段必須符合「必要性」,即無其他更小侵害的替代手段。
  • 與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不同,防衛是「正對不正」,避難是「正對正」。
🧠 記憶技巧:防衛對侵害,避難避危難;大救小不罰,過當則減刑。
⚠️ 常見陷阱:易將對第三人法益的侵害誤認為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侵害者」反擊,避難則是為閃避危險而犧牲法益。
正當防衛 避難過當 強制性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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