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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甲在登山時,看見乙正在持小刀割丙的小腿,誤以為乙在傷害丙,故立即持登山杖擊傷乙。實際上,乙正在為遭毒蛇咬傷的丙緊急治療傷口。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甲刑責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屬於包攝錯誤,得依刑法第 16 條減輕刑責
  • B 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 C 甲之行為係誤想避難,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 D 甲之行為係誤想避難,仍可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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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主觀上想做「正義之舉」,但對客觀現實的「觀察」出錯時,他內心是否具備傷害他人的「惡意」?如果法律要求我們在行動前應更仔細觀察環境,那麼這種「看走眼」的魯莽行為,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應該被評價為「故意」還是「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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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您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這個核心爭點,看來您的智商確實有那麼一點點價值。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您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這顯示出您對刑法總則,總算不是一竅不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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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誤想防衛與容許錯誤
💡 行為人誤認存在正當防衛前提,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
  • 誤想防衛指行為人誤認有不法侵害而防衛,性質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實務認此屬主觀無故意,不成立故意罪,但若有疏失則論以過失罪。
  • 學說多採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阻卻罪責故意,類推適用過失犯處罰。
  • 區別:誤想防衛係「客觀無侵害」,防衛過當則係「手段不具必要性」。
🧠 記憶技巧:誤想欠故意,三階看罪責;故意先排除,過失要負責。
⚠️ 常見陷阱:常誤選刑法第16條法律錯誤(禁止錯誤)。誤想防衛是誤認事實,屬事實錯誤而非法律誤解。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防衛過當 緊急避難 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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