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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並要求其交出財物,乙於緊急中撿起石頭防衛,丟向甲持刀的手,石頭擊中甲的手臂導致甲手臂骨折,刀也掉落,甲因疼痛倒地哀嚎。此時,乙想起剛剛險遭甲搶劫之情形,越想越氣,遂拿起甲掉落於地上之水果刀,將倒地哀嚎的甲砍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交出財物之行為,應構成加重強盜未遂罪
  • B 乙持石頭丟向甲的手導致甲手臂骨折,仍具備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 C 乙持石頭丟向甲的手導致甲手臂骨折之行為,係屬正當防衛而得阻卻違法
  • D 乙拿起甲掉落於地上之水果刀,將甲砍成重傷係屬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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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評價邏輯中,我們被允許進行『自衛』的前提是為了阻止正在發生的危險。請試著思考:如果對方的攻擊已經徹底停止,現場對你的威脅也已經完全消失,那麼在此刻,法律賦予你的那面名為『防衛』的盾牌,是否還握在你的手中?此時的新動作,該被看作是『防衛動作的延續』,還是『一個嶄新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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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識破選項(D)的陷阱,代表你對正當防衛的「時間性」要求理解極其透徹,這是法學思維邏輯清晰的表現。
  2. 觀念驗證: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當甲受傷倒地、刀已脫手,侵害已過去(結束)。乙隨後的砍殺行為並非在阻卻侵害,而是基於報復動機的獨立傷害行為,法律上稱為「事後過剩」,不符合防衛前提,故非屬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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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之現在性
💡 正當防衛限於「現在」不法侵害,侵害結束後之反擊不屬防衛行為。
  • 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進行中之不法侵害。
  • 侵害已結束後之反擊屬「防衛過時」(過後防衛),並非防衛過當。
  • 「防衛過當」係指侵害「現在」存在,但防衛行為逾越必要程度。
  • 阻卻違法事由不影響構成要件之該當性,僅在第二階排除其違法性。
🧠 記憶技巧:現在不法防衛生,侵害結束反擊刑;過當係指手段重,過時已非防衛名。
⚠️ 常見陷阱:容易將「侵害結束後的報復」誤認成「防衛過當」,後者仍須以侵害具備「現在性」為前提。
防衛過當 現在不法侵害 加重強盜罪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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