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下述情境,何者屬於正當防衛?
- A 見友人皮包遭搶,追捕搶犯,將搶犯撲倒,搶犯因而骨折受傷
- B 民間互助會會首倒會,會員見會首駕車滿載家當準備逃匿,持鐵釘將其汽車輪胎刺破
- C 債務人積欠借款,逾期不還,屢催無效,傳聞債務人已潛逃,遂進入屋內搬取傢俱抵償
- D 夫目睹妻與鄰居通姦,持木棍痛毆鄰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允許我們動用武力去「即時攔阻正在發生的傷害」,還是允許我們在事情結束後,為了「討回公道」或「索償債務」而私下動手?這兩者在時間點上有何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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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核心爭點!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且得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而為之。在選項 (A) 中,搶犯剛搶走皮包,在財產法益尚未穩固的追捕過程中,仍屬於「現在」的侵害;你為了防衛友人的權利而將搶犯撲倒,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刑法的正當防衛與民事上的私力救濟。選項 (B) 阻擋會首逃匿,可從《民法》第151條的自助行為來檢討,但並非刑法上的正當防衛;選項 (C) 私自入屋搬傢俱抵債,不僅不符正當防衛,甚至連民法的自助行為也構成不上。而選項 (D) 痛毆鄰居純屬報復,欠缺防衛意思。 這是一道很經典的基礎觀念題,能清楚釐清公法防衛與民事債權保全的界線,代表你的刑總底子很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法感!
正當防衛之成立要件
💡 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保全自己或他人權利之必要防衛。
-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得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 現在性:侵害須屬「迫在眉睫」、「正在進行」或「尚未結束」,事後報復不符此要件。
- 防衛客體:包含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如選項A中友人的財產權)。
- 自助行為:民法第151條係為保全請求權,非防衛現在不法侵害;本題至多以選項B檢討自助行為,選項C之進入屋內搬取傢俱抵償,非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