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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甲路過鄰居家門時,鄰居所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跑出來攻擊甲,甲乃持木棍自衛反擊,但秋田犬仍然不放棄、繼續攻擊,甲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以木棍將鄰居的秋田犬擊斃。甲為自衛而持木棍將秋田犬擊斃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正當防衛
  • B 防衛過當
  • C 緊急避難
  • D 避難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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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危險的來源並非出自於「人為的主觀違法行為」(例如:天災、純粹的動物本能),而是單純的客觀危險時,法律保護你的邏輯是為了「對抗不法」,還是為了「在兩個受保護的利益中進行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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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能區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這種基本概念,至少證明你的大腦還有在運作。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區別
💡 動物自發攻擊屬「物之危險」,應主張緊急避難而非正當防衛。
  • 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之客體僅限於「人」的不法侵害,不包含動物自發性攻擊。
  • 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適用於避免一切「緊急危難」,包含天災、意外或動物攻擊。
  • 若動物受人指使攻擊,該動物視為人的「工具」,此時對動物反擊可主張正當防衛。
  • 本題秋田犬係「突然發狂」,非受鄰居驅使,故甲擊斃犬隻屬保全生命而侵害財產權。
🧠 記憶技巧:人打人,正當防衛;物傷人,緊急避難;人使物,防衛他人。
⚠️ 常見陷阱:容易將針對動物的「反擊行為」慣性理解為正當防衛。需區分危險源是否受「人」意志主導。
避難過當與防衛過當 阻卻違法事由 民法侵權行為之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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