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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關於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A)在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自己之權利主張正當防衛
  • B (B)在判斷正當防衛的要件時,原則上毋須考量利益衡量的問題
  • C (C)對於無責任能力人之不法侵害,仍然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 D (D)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防衛意思,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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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刑法》中「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兩者在阻卻違法性上的本質區別:法律對於「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在面臨當前不法侵害時,是否如同《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針對緊急避難所做的明文規定一般,也限制了其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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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你對刑法總則的觀念相當紮實。

這題你精準辨識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界限,以下是法律解析:

  1. 選項 (A) 錯誤原因: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緊急避難(避難不合宜);但在正當防衛(第 23 條)中,法律並未限制特殊身分者,面對「不法侵害」時,警察或消防員仍可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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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成立要件
💡 正當防衛屬正對不正,不須利益衡量,主客觀需兼備。
  • 刑法第23條:對現在不法侵害,得為防衛。不法侵害者不以具備責任能力為限。
  • 實務與學說認主張正當防衛主觀須具防衛意思,且屬正對不正,原則不論利益衡量。
  •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僅於緊急避難受限制,於正當防衛時仍得主張保護自己。
🧠 記憶技巧:防衛正對不正、避難正對正、防衛免衡量。
⚠️ 常見陷阱:混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限制,誤認防衛行為亦需符合優越利益衡量。
緊急避難 防衛行為之社會倫理限制 誤想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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