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乙雙方因口角互毆,若無法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任何一方可主張正當防衛
- B 任何一方可主張緊急避難
- C 雙方皆不可主張正當防衛
- D 雙方皆得主張正當事由而免責
思路引導 VIP
若兩人皆抱持著傷害對方的意圖而主動捲入衝突,且無法確認誰是最初的挑起者,此時若法律允許其中一方主張防衛,是否會導致「主動挑起爭端者反而受到法律保護」的矛盾?在權利均衡的考量下,法律應該如何定位這種雙方皆有過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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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恭喜你!能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及最高法院對於「互毆」的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3039 號判決)有非常透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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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與正當防衛
💡 互毆因主觀上欠缺防衛意思,實務上通常不許主張正當防衛。
- 實務(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159號)認互毆係基於鬥毆意思,欠缺防衛意思。
- 若無法辨識侵害先後順序,均視為互毆,雙方皆不得主張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
- 學說認為互毆仍有現時不法侵害,若有防衛意思且未過當,仍有阻卻違法可能。
- 例外:若一方已求饒或喪失攻擊力而他方仍繼續,則後者行為屬新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