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同夥赴約。甲一到場就叫同夥把倉庫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也讓聲援乙的兄弟無法進來。結果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乙幾個回合就輕鬆解決甲及甲的同夥,造成甲身受重傷,同夥丙丁戊三人輕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83 條之聚眾鬥毆罪
- B 甲叫同夥把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
- C 乙將丙丁戊打成輕傷的行為,僅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傷害罪之違法性
- D 乙將甲打成重傷的行為,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重傷罪之違法性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以下兩個核心觀念:第一,當乙面臨甲等人持械『主動攻擊』的人為侵害時,法律上應適用針對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還是針對急迫危難的『緊急避難』?第二,刑法第 $283$ 條的『聚眾鬥毆罪』,在法理上通常是指雙方皆有鬥毆意圖的混戰。若本案中甲等人是主動挑釁且乙是為了保全自身安全而被迫反擊,且致傷的行為人與結果非常明確,這是否符合『聚眾鬥毆罪』中關於主觀意圖與客觀情勢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