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因與乙有仇,遂自1月1日起至5月31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乙為求脫身,故將價值10萬元的手錶給甲,甲再於6月1日將該手錶轉送給明知此段犯罪行為的女友A,因犯罪已經結束,且A不是共犯,故法院不得對A諭知沒收該手錶
- B (B)假設在3月5日有關私行拘禁的刑法條文變更並加重處罰,則法院可以直接適用修正後的刑法規定,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 C (C)甲在拘禁乙的期間,先請有共同參與甲犯罪意思的丙協助綑綁乙,過了3天,再請有共同參與甲犯罪意思的丁協助看守乙(丙、丁2人並不認識),則甲、丙、丁仍可成立共同正犯
- D (D)乙在3月1日試圖逃跑,然仍為甲發現並抓回,甲於抓回乙後,一時氣憤,乃起意揍乙成傷,則就該傷害行為,仍應另外論罪,不能認是私行拘禁行為的當然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先辨析『私行拘禁罪』在刑法學理上屬於何種性質的犯罪(繼續犯或狀態犯)?並以此思考法律變更時的適用原則。接著,針對選項 (A) 的核心爭點,請檢索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關於『第三人沒收』之規定:當第三人『明知』其收受之財物屬於犯罪所得時,法律是否允許法院對其諭知沒收?此一法律效果的發動,是否必須以該第三人具備『共犯』身分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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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沒收新制與繼續犯要點
-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題跨越了總則的沒收、時之效力、共同正犯及分則罪數論,你能精準辨識出(A)選項的陷阱,足見你的法律邏輯架構非常完整且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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