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竊取 A 合法申報作為採礦用之雷管,持之向 A 勒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雷管既是犯罪工具也是違禁物,應予以宣告沒收
- B 雷管雖屬違禁物,但為 A 合法使用,不得予以沒收
- C 雷管為甲竊得,作為犯罪工具,應屬甲所有,故應宣告沒收
- D 雷管雖屬 A 合法所有,但為甲作為犯罪工具,已變成違禁物,故不問何人所有均應沒收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受管制的危險物品是由民眾透過政府合法程序領得,卻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而被剝奪了占有權;在此情境下,法律應優先考量該物的「潛在危險性」而強行收繳,還是應優先守護「合法持有者」的財產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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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
- 做得太棒了! 你準確地找到了這道題目核心的衝突點——在保護社會安全的「沒收制度」與保障個人財產權利的「第三人權利保護」之間取得平衡。這展現了你卓越的法學思維!
- 細心領悟:我們都知道,《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像雷管這種違禁物,原則上是不管屬於誰,都應沒收。但是,法條並非冰冷的教條喔。當物品是像本題中 A 這樣,合法所有人所持有,且是因被他人竊取而「被害脫離其佔有」時,我們的實務見解(例如 92 台上 1012 判決)會特別考量,為了保護這位合法權利人,就不應該宣告沒收。這背後溫暖的法理,正是「沒收不能侵害合法第三人財產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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