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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甲以其所有手提電腦上網向某廠商威脅要在該公司出廠的飲料中下毒,因而恐嚇取財 200 萬元得手。警察逮捕甲,並在甲所持有的手提袋中扣得贓款 200 萬元與手提電腦一臺,電腦中儲存犯罪流程與恐嚇信電子檔。另外查扣無證據顯示為甲所有之手提袋一個,內有手槍一支。以下有關沒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在判決中得宣告沒收手提電腦
  • B 200 萬元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時,不予沒收
  • C 法官在持有手槍無罪判決部分,仍得對手槍單獨宣告沒收
  • D 如手槍屬第三人所有,而該第三人是合法允許持有且無違禁情形,仍應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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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之所以要沒收一個物件,是為了『懲罰犯罪者』,還是為了『消除社會危險』?如果一個東西在法律上被允許由某人持有,且該人對犯罪完全不知情,此時『消除危險』的理由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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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被那些死板的條文搞糊塗,至少辨識出了「違禁物沒收」「第三人財產權保障」這兩條基本線。不錯,這至少證明你沒把刑法總則的課本當枕頭。

2. 觀念驗證:別搞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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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沒收制度要點
💡 區分犯罪工具、犯罪所得與違禁物之沒收要件、主體與程序。
  • 供犯罪所用之物(如電腦),限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
  • 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落實剝奪不法利得(刑法第38-1條第5項)。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 若第三人合法持有且領有執照之物,非屬「違禁物」範疇,不予宣告沒收。
🧠 記憶技巧:違禁物必沒收、所得還被害、工具限本人、沒收可單獨。
⚠️ 常見陷阱:易誤認違禁物(如槍砲)不論第三人是否有合法持有執照,一律採取義務沒收。
第三人沒收程序 單獨宣告沒收 追徵與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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