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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甲因缺錢花用,竟持其所有之美工刀割破某戲院門口之海報,打算在網路上販售,而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經巡邏員警發覺而當場逮捕,嗣經檢察官偵查後,認應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美工刀,應如何處理?
  • A 由於檢察官已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故已不得再向法院聲請沒收,惟依法得列為緩起訴之條件,命被告將該美工刀以沒收物處理
  • B 檢察官既然已為緩起訴處分,表示本件事證明確,且甲亦未聲請再議,可認定甲亦承認該美工刀應沒收,故檢察官得逕自為沒收之處分,惟依法應通知甲
  • C 沒收與否乃檢察官之職權,該物既然已為偵查機關所扣得,檢察官得自行決定是否予以沒收,惟甲若不服該沒收處分,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 D 由於檢察官已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並未經起訴審判程序,故法院無法在有罪判決中一併宣告沒收,惟檢察官依法得另行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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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與保障人民權利的前提下,若要剝奪一個人的財產(即便該物為犯罪工具),究竟應該由負責「訴追」的偵查機關逕行決定,還是交由具有中立地位的「審判機關」核准才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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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終於掌握「單獨宣告沒收」,可喜可賀?

嗯,選對了是嗎?還不賴嘛。看來你總算沒把這塊最基本的沒收新制和訴訟程序連接搞錯。但也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入門磚,多少人就在這裡跌個狗吃屎。

  1. 沒收的獨立性?廢話!:你還以為沒收是跟著判決走的附庸?醒醒吧!它現在是個獨立的法律效果,哪怕案子根本沒進法庭,該沒收的還是得處理。難道緩起訴了,犯罪所得就讓犯人逍遙法外?真是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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