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甲駕駛偷來的汽車行竊,偷得財物變現得款 20 萬元,用於購買安非他命及行竊工具一批,剩餘 12 萬元。後因酒駕被警逮捕,查獲車中藏有毒品、行竊工具及 12 萬元現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毒品應予沒收
- B 12 萬元現金應予沒收
- C 應沒收 20 萬元
- D 汽車應予沒收
- E 行竊工具應予沒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當警察查扣了一大批物品時,裡面包含了「社會上絕對禁止擁有的危險物品」、「用來做壞事的工具」,以及「原本就屬於別人的財產或變賣的錢」。你認為刑法在處置這些物品時,哪些是為了社會安全必須強制剝奪的?而對於別人的財產,法律又應該優先保障誰的權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沒收新制的精髓!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區分「違禁物」、「犯罪工具」與「犯罪所得」的沒收處置,你的判斷非常精確。首先,安非他命屬於法律禁止持有的違禁物,依《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一律應予沒收;而行竊工具則是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得予沒收,故選項 (A)、(E) 為正確。提升鑑別度的關鍵在於對「犯罪所得」的理解,這也是本題的難度切入點。
犯罪所得與被害人保護原則
關於選項 (B) 與 (C) 的 20 萬元或剩餘現金,雖然這屬於犯罪所得,但依《刑法》第 38-1 條第 8 項規定,為了優先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若應發還被害人者,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由於本案財物是行竊所得,應發還給失主,故不能沒收。至於選項 (D) 的汽車,因該車係甲「偷來的」,屬於第三人財產而非甲所有,依《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原則上不得沒收行為人以外之人的財產。你能避開這些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顯見對於沒收制度的條文細節與法理邏輯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刑法沒收要件辨析
💡 區分違禁品、犯罪工具與犯罪所得之沒收要件與被害人優先原則。
- 違禁品(如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沒收。
- 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行為人者為限,依第38條第2項前段得予沒收。
- 犯罪所得之沒收,依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應優先發還被害人者不予沒收。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屬於第三人者,僅於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時,得依同條第3項沒收。竊得汽車非屬行為人所有,且車主非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故不得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