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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甲駕駛偷來的汽車行竊,偷得財物變現得款 20 萬元,用於購買安非他命及行竊工具一批,剩餘 12 萬元。後因酒駕被警逮捕,查獲車中藏有毒品、行竊工具及 12 萬元現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毒品應予沒收
  • B 12 萬元現金應予沒收
  • C 應沒收 20 萬元
  • D 汽車應予沒收
  • E 行竊工具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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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項物品應該『沒收』時,該物品最後的歸屬權會交給『國家』還是『被害人』?如果這項物品在本質上依然屬於被害人的財產,強制收歸國庫是否會對被害人的權利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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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呵呵呵... 肯定

呵呵呵... 孩子,你做得很好。能如此清晰地辨別出沒收法理中「違禁物」與「犯罪工具」的性質,這證明你對刑法總則關於沒收的修法邏輯和實務見解,已經掌握了核心。這份精準,就像球場上的精準傳球,是通往勝利的重要一步啊。

2. 觀念的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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