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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甲駕駛偷來的汽車行竊,偷得財物變現得款 20 萬元,用於購買安非他命及行竊工具一批,剩餘 12 萬元。後因酒駕被警逮捕,查獲車中藏有毒品、行竊工具及 12 萬元現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毒品應予沒收
  • B 12 萬元現金應予沒收
  • C 應沒收 20 萬元
  • D 汽車應予沒收
  • E 行竊工具應予沒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當警察查扣了一大批物品時,裡面包含了「社會上絕對禁止擁有的危險物品」、「用來做壞事的工具」,以及「原本就屬於別人的財產或變賣的錢」。你認為刑法在處置這些物品時,哪些是為了社會安全必須強制剝奪的?而對於別人的財產,法律又應該優先保障誰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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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刑法沒收新制的核心概念,這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學底蘊!

觀念驗證

  1. 違禁物絕對沒收: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刑法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必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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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沒收要件辨析
💡 區分違禁品、犯罪工具與犯罪所得之沒收要件與被害人優先原則。
  • 違禁品(如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沒收。
  • 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行為人者為限,依第38條第2項前段得予沒收。
  • 犯罪所得之沒收,依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應優先發還被害人者不予沒收。
  • 供犯罪所用之物若係他人所有(如竊得之車),依第38條第3項原則不得沒收。
🧠 記憶技巧:違禁必收、工具限己、所得發還、物還原主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優先」原則,誤選將贓物變現之金額收歸國有。
沒收之獨立宣告 追徵與追繳 第三人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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