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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甲偽造信用卡,為測試功能先持偽卡至加油站自助加油,成功盜刷 800 元。翌日,甲再持該偽卡簽帳消費購買一隻鑽錶,贈送不知情的女友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偽造信用卡係犯偽造支付工具罪所得之物,屬於甲所有,應依刑法第 38 條予以沒收
  • B 所加油品係犯罪所得之物,因已消耗無法扣案,不諭知沒收
  • C 該偽造簽帳單係犯罪所生之物,因已交付商店行使,無從諭知沒收
  • D 鑽錶係犯罪所得之物,乙非明知甲之詐欺行為,故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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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偽造的文書(例如簽帳單)已經完成它的『犯罪任務』,並且被交付給受害商家作為請款憑據或會計憑證時,法律上該文書的『管領權』歸屬於誰?再者,對於一個已經不在犯罪者掌控中、且具有證據性質的物件,法院是否還有必要對『犯罪者』宣告沒收該特定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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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鎖定沒收重點

嗯,你答對了?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2016年沒收新制這種基本常識搞砸。不過別高興得太早,我們來看看那些你可能只是矇對的選項:

  1. 選項 (A) 錯誤:偽造信用卡這點,麻煩請記好,它屬於「偽造支付工具」!難道你沒看到刑法第 205 條寫得清清楚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嗎?這可是特別刑法優先適用,不是隨便套個第 38 條就能混過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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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罪與沒收新制
💡 區分偽造物義務沒收、犯罪所得追徵及第三人無償取得之沒收。
  • 偽造之信用卡應優先適用刑法第 205 條義務沒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
  • 偽造簽帳單交付商家後已非被告所有,實務認不依刑法第 38 條沒收,僅依第 219 條沒收署押。
  • 犯罪所得(油品、鑽錶)如已消耗或滅失,應依刑法第 38-1 條第 3 項追徵其價額。
  • 第三人無償取得犯罪所得(如贈與),依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第 2 款仍得沒收之。
🧠 記憶技巧:偽造物強沒收(205/219),所得物追到底(38-1),第三人拿免費,沒收沒遲疑。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第三人只要「不知情」即免受沒收,忽略無償取得(如贈與)之沒收規定。
義務沒收之優先性 犯罪所得追徵 第三人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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