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甲偽造信用卡,為測試功能先持偽卡至加油站自助加油,成功盜刷 800 元。翌日,甲再持該偽卡簽帳消費購買一隻鑽錶,贈送不知情的女友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偽造信用卡係犯偽造支付工具罪所得之物,屬於甲所有,應依刑法第 38 條予以沒收
- B 所加油品係犯罪所得之物,因已消耗無法扣案,不諭知沒收
- C 該偽造簽帳單係犯罪所生之物,因已交付商店行使,無從諭知沒收
- D 鑽錶係犯罪所得之物,乙非明知甲之詐欺行為,故不得沒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偽造的文書(例如簽帳單)已經完成它的『犯罪任務』,並且被交付給受害商家作為請款憑據或會計憑證時,法律上該文書的『管領權』歸屬於誰?再者,對於一個已經不在犯罪者掌控中、且具有證據性質的物件,法院是否還有必要對『犯罪者』宣告沒收該特定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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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結合了特別沒收規定與沒收新制,相當考驗對法條體系的熟悉度,屬於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能答對代表你的觀念十分扎實。
偽造物與第三人沒收之認定
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偽造的簽帳單交付商店後已移轉所有權,不再「屬於犯罪行為人」,依一般沒收規定自然無從沒收(僅其上偽造之署押另依刑法第 219 條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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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罪與沒收新制
💡 區分偽造物義務沒收、犯罪所得追徵及第三人無償取得之沒收。
- 偽造之信用卡應優先適用刑法第 205 條義務沒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
- 偽造簽帳單交付商家後已非被告所有,實務認不依刑法第 38 條沒收,僅依第 219 條沒收署押。
- 犯罪所得(油品、鑽錶)如已消耗或滅失,應依刑法第 38-1 條第 3 項追徵其價額。
- 第三人無償取得犯罪所得(如贈與),依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第 2 款仍得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