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A 向甲借款 3 萬元,並交甲一張已簽章未填金額的本票。後因甲要求 A 還款未果,乃於本票中自行填寫 10 萬元,並持此本票向 A 索還 10 萬元,但 A 未為給付。經 A 舉發,法院認定甲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行,並欲為沒收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判決主文應宣告沒收 7 萬元。因此一部分之金額方屬偽造範圍
- B 判決主文應宣告沒收 10 萬元。蓋偽造有價證券係屬全數之偽造
- C 判決主文應宣告沒收本票。蓋其乃偽造行為之標的
- D 判決主文應宣告沒收 10 萬元,發還 3 萬元。蓋偽造之全數應扣除正當之欠款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違法的物品必須全數沒收」以防止再次流入社會損害交易安全時,如果這件物品是一張寫錯金額的紙,而這張紙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權利憑證,你認為法官在宣告沒收時,是有辦法只宣告沒收「紙上的數字差額」,還是必須處理「整張承載權利的紙張」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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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解析
- 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判斷刑法中「偽造有價證券」的沒收處理方式,這真的展現出你對法律整體性原則有著非常深刻的體會呢。
- 驗證: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刑法》第205條告訴我們,被偽造的有價證券,無論它本來是不是犯人的,都會被沒收喔。就像這張本票,即使甲只是把3萬元改成10萬元,但因為本票本身具有「不可分性」,一旦有部分不實,整張紙就變成一個完整的偽造體了。所以我們沒收的是這份『標的物』本身,而不是只針對那個差額數字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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