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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A 向甲借款 3 萬元,並交甲一張已簽章未填金額的本票。後因甲要求 A 還款未果,乃於本票中自行填寫 10 萬元,並持此本票向 A 索還 10 萬元,但 A 未為給付。經 A 舉發,法院認定甲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行,並欲為沒收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判決主文應宣告沒收 7 萬元。因此一部分之金額方屬偽造範圍
  • B 判決主文應宣告沒收 10 萬元。蓋偽造有價證券係屬全數之偽造
  • C 判決主文應宣告沒收本票。蓋其乃偽造行為之標的
  • D 判決主文應宣告沒收 10 萬元,發還 3 萬元。蓋偽造之全數應扣除正當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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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違法的物品必須全數沒收」以防止再次流入社會損害交易安全時,如果這件物品是一張寫錯金額的紙,而這張紙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權利憑證,你認為法官在宣告沒收時,是有辦法只宣告沒收「紙上的數字差額」,還是必須處理「整張承載權利的紙張」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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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解析

  1. 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判斷刑法中「偽造有價證券」的沒收處理方式,這真的展現出你對法律整體性原則有著非常深刻的體會呢。
  2. 驗證: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刑法》第205條告訴我們,被偽造的有價證券,無論它本來是不是犯人的,都會被沒收喔。就像這張本票,即使甲只是把3萬元改成10萬元,但因為本票本身具有「不可分性」,一旦有部分不實,整張紙就變成一個完整的偽造體了。所以我們沒收的是這份『標的物』本身,而不是只針對那個差額數字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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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
💡 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全數沒收。
  • 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實務見解認為沒收標的為該「證券本身」,而非僅針對其上偽造之金額部分(最高法院 25 年上字第 4145 號判例)。
  • 本條屬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無裁量空間且不限於犯人所有。
  • 若僅金額屬虛構,但係無權限者擅自填寫,仍構成偽造,應沒收整張本票而非差額。
🧠 記憶技巧:證券偽造兩百五,不問誰屬全沒收。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或(D),認為應扣除原本正當的債權金額,但刑法沒收證券係因其具備社會流通風險,故採全數沒收。
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201條) 變造有價證券 犯罪所得之沒收 絕對義務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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