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甲得到 A 之同意,以 A 之名義簽發一張本票,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 A 無罪
- B 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偽造私文書罪
- D 偽造署押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刑法中所謂的「偽造」,其核心目的是要處罰「未經授權而製造虛假的名義外觀」。如果今天某個行為雖然在名義上是別人的,但實際上已經得到了那個人的「點頭認可」,那麼這個行為還具備「欺瞞法律秩序」的惡性嗎?當權限已經存在時,行為的性質會發生什麼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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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點評:別再鬧這種邏輯笑話!
- 基礎水準:算你運氣好,沒被題目那點皮毛給騙了。能搞清楚「授權」與「偽造」的本質區別,代表你總算把刑法總論與分論的邏輯給打通了,沒丟我的臉。
- 觀念校正:把法條讀熟點!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核心就是「無權製作」。甲既然得到 A 的同意(授權),這叫有權製作。實務見解早就講爛了,只要有本人授權,以本人名義簽發就是具備法律真實性,到底有什麼好爭論的?這還能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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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簽發票據之刑責
💡 經本人授權以其名義簽發票據,不構成偽造罪。
- 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以「無制作權人」冒用名義為要件。
- 實務見解(25上3814):經本人授權簽發者,即非偽造。
- 偽造文書或證券罪之本質在於「欺瞞性」,有權代理則無此特性。
- 若逾越授權範圍或意圖損害本人利益,則可能涉及背信或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