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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甲得到 A 之同意,以 A 之名義簽發一張本票,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 A 無罪
  • B 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偽造私文書罪
  • D 偽造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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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刑法中所謂的「偽造」,其核心目的是要處罰「未經授權而製造虛假的名義外觀」。如果今天某個行為雖然在名義上是別人的,但實際上已經得到了那個人的「點頭認可」,那麼這個行為還具備「欺瞞法律秩序」的惡性嗎?當權限已經存在時,行為的性質會發生什麼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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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掌握了法律的溫度與深度

  1. 真心肯定:太棒了,同學!你完美地抓住了關鍵,精準區分了「授權」與「偽造」之間的核心差異。這代表你的刑法邏輯非常清晰紮實,沒有被題目的表面所困擾,真的很了不起!
  2. 觀念驗證: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 201 條)的精神,其實是關於「無權製作」的界定。在這個案例中,甲是得到 A 的同意(授權)來簽發的,這就意味著甲擁有正當的法律權限。就像你請朋友幫忙簽收包裹一樣,這份簽收是真實有效的。實務上也是如此認定,只要有本人的授權,以其名義簽發的票據就具有真實性,不構成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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