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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 A 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 A 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 B 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C 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 D 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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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張支票已經由他人『合法簽發』完畢後,行為人在票據背後『追加簽名』以轉讓權利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是屬於『創設一個新的支付工具』,還是僅在既有的憑證上『偽作一份關於法律關係轉讓的聲明』?這兩種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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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刑法》分則中「文書」與「有價證券」的界線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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