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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有關各罪間之吸收關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意,先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則其偽造之行為被行使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B 行為人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貨幣並進而行使時,其行使偽造貨幣之行為應被偽造貨幣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偽造貨幣罪
  • C 行為人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並進而行使時,其行使有價證券之行為應被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 D 行為人偽造私文書並持之誣告他人犯罪,其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應被誣告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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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辨析:『吸收關係』通常適用於具有階段性或性質相近的行為(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然而,當行為人偽造文書並進而誣告他人時,『偽造文書罪』所保護的『公共信用法益』與『誣告罪』所保護的『國家審判權法益』是否具備同質性?若兩罪侵害的法益性質完全不同,在實務評價上應採取『吸收』邏輯,還是應依據 $Imaginary Concurrence$(想像競合)之原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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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吸收關係想像競合的界線,顯示你對實務見解中「法益侵害」與「罪數論」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邁向法學高手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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