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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有關各罪間之吸收關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意,先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則其偽造之行為被行使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B 行為人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貨幣並進而行使時,其行使偽造貨幣之行為應被偽造貨幣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偽造貨幣罪
  • C 行為人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並進而行使時,其行使有價證券之行為應被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 D 行為人偽造私文書並持之誣告他人犯罪,其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應被誣告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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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辨析:『吸收關係』通常適用於具有階段性或性質相近的行為(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然而,當行為人偽造文書並進而誣告他人時,『偽造文書罪』所保護的『公共信用法益』與『誣告罪』所保護的『國家審判權法益』是否具備同質性?若兩罪侵害的法益性質完全不同,在實務評價上應採取『吸收』邏輯,還是應依據 $Imaginary Concurrence$(想像競合)之原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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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吸收關係想像競合的界線,顯示你對實務見解中「法益侵害」與「罪數論」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邁向法學高手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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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吸收關係之辨析
💡 釐清階段行為間高度與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與法條競合原則。
  • 偽造私文書與行使:依實務見解,偽造之低度行為應被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依實務,行使之低度行為反被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不同法益之犯罪:行使偽造文書與誣告罪法益不同,應論想像競合而非吸收關係。
  • 吸收關係之本質:指一罪為他罪之發展過程或必然結果,僅論以情節較重之一罪。
🧠 記憶技巧:文書行使大,幣券偽造強;法益不同時,競合不吸收。
⚠️ 常見陷阱:常混淆私文書與貨幣/證券的吸收方向(剛好相反);且誤認保護法益迥異的罪名(如誣告)亦能產生吸收關係。
法條競合 想像競合 偽造文書印文罪 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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