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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甲經營小吃店,平日即須經手大量零鈔、硬幣。某日,甲結束當天營業,清點當天營收時,赫然發現當中有 4 張百元鈔票是同一號碼之偽鈔,一時心疼不已,為免於損失,甲將 4 張百元偽鈔分散於真鈔中,分別於數月間持往 4 家檳榔攤購買香菸及飲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既已知 4 張百元鈔票係屬偽鈔,竟予以行使,應逕論以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之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
  • B 甲係收受後方知該 4 張百元鈔票係屬偽鈔,因不甘損失而仍予行使,應依刑法第 196 條第 2 項前段處罰
  • C 甲不論成立何項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因其性質當然含有詐欺罪成分,一律成立詐欺罪
  • D 甲將 4 張百元偽鈔分散於真鈔中,持往 4 家檳榔攤購物之行為,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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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是為了解決手邊同時發現的數張偽鈔,而在短時間內分別在不同攤位花掉,請思考:法律在評價這種具有「重複性質」且動機單一的行為時,會傾向於將其拆解成數個獨立的犯罪,還是視為一個違法狀態的持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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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可不必的肯定

嗯,做得還可以。你總算沒有傻到直接跳進最明顯的坑裡,勉強算是精準掌握了刑法第 196 條條文間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特別是「主觀認識時點」這種基本中的基本,你竟然還能判對,可見你那天大概是剛好有清醒過來,展現了…勉強稱得上法律邏輯的思考能力。

2. 觀念驗證 (或是說,對基本常識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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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偽造貨幣罪之區別
💡 區分「收受前知悉」與「收受後始知」偽鈔之行使責任差異。
  • 刑法第196條第1項:收受前即知偽造而仍收受並行使,處罰較重。
  • 刑法第196條第2項:收受後始知偽造,因不甘損失而行使,處罰較輕。
  • 實務見解認行使偽鈔罪本質含詐欺成分,依吸收關係不另論詐欺罪。
  • 於不同時間地點向不同對象行使偽鈔,應採數罪併罰,非接續犯。
🧠 記憶技巧:收前知(1項)重,收後知(2項)輕;行使吸詐欺,數次論併罰。
⚠️ 常見陷阱:易誤將「收受後才知情」的轉嫁行為,直接論以第196條第1項的行使偽幣重罪。
偽造變造幣券罪 詐欺罪之吸收 接續犯之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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