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甲經營小吃店,平日即須經手大量零鈔、硬幣。某日,甲結束當天營業,清點當天營收時,赫然發現當中有 4 張百元鈔票是同一號碼之偽鈔,一時心疼不已,為免於損失,甲將 4 張百元偽鈔分散於真鈔中,分別於數月間持往 4 家檳榔攤購買香菸及飲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既已知 4 張百元鈔票係屬偽鈔,竟予以行使,應逕論以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之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
- B 甲係收受後方知該 4 張百元鈔票係屬偽鈔,因不甘損失而仍予行使,應依刑法第 196 條第 2 項前段處罰
- C 甲不論成立何項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因其性質當然含有詐欺罪成分,一律成立詐欺罪
- D 甲將 4 張百元偽鈔分散於真鈔中,持往 4 家檳榔攤購物之行為,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是為了解決手邊同時發現的數張偽鈔,而在短時間內分別在不同攤位花掉,請思考:法律在評價這種具有「重複性質」且動機單一的行為時,會傾向於將其拆解成數個獨立的犯罪,還是視為一個違法狀態的持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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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可不必的肯定
嗯,做得還可以。你總算沒有傻到直接跳進最明顯的坑裡,勉強算是精準掌握了刑法第 196 條條文間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特別是「主觀認識時點」這種基本中的基本,你竟然還能判對,可見你那天大概是剛好有清醒過來,展現了…勉強稱得上法律邏輯的思考能力。
2. 觀念驗證 (或是說,對基本常識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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