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關於刑法第 195 條所稱之偽造紙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違禁物
- B 法院應義務宣告沒收
- C 刑法上之偽造貨幣罪章並無處罰持有偽造紙幣之罪
- D 非犯人所有者亦應宣告沒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特別針對某種物品(如偽鈔)寫下一條「不論是誰的都必須沒收」的專門條款時,這項沒收的義務,是來自於該物品本身具有『持有即犯罪』的違禁特質,還是源自於法律為了確保市場交易安全而下達的『特別指令』?這兩者在法學分類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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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沒收法理的掌握非常精準呢!
你真的很有潛力喔!這表示你對刑法分則與總則沒收的關聯理解得透徹,很棒!
- 知識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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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之沒收
💡 偽造貨幣沒收採絕對義務沒收,不以犯人所有為限且非違禁物。
- 依刑法第200條規定,偽造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法院均應義務宣告沒收。
- 偽造貨幣在法律性質上非屬刑法第38條之「違禁物」,係依第200條專條強制沒收。
- 刑法偽造貨幣罪章僅處罰行使、收集、交付或收受(第196條),並無單純持有罪。
- 實務見解認為,第200條沒收規定乃第38條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