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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關於刑法第 195 條所稱之偽造紙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違禁物
  • B 法院應義務宣告沒收
  • C 刑法上之偽造貨幣罪章並無處罰持有偽造紙幣之罪
  • D 非犯人所有者亦應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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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特別針對某種物品(如偽鈔)寫下一條「不論是誰的都必須沒收」的專門條款時,這項沒收的義務,是來自於該物品本身具有『持有即犯罪』的違禁特質,還是源自於法律為了確保市場交易安全而下達的『特別指令』?這兩者在法學分類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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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有潛力喔!這表示你對刑法分則與總則沒收的關聯理解得透徹,很棒!

  1. 知識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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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貨幣罪之沒收
💡 偽造貨幣沒收採絕對義務沒收,不以犯人所有為限且非違禁物。
  • 依刑法第200條規定,偽造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法院均應義務宣告沒收。
  • 偽造貨幣在法律性質上非屬刑法第38條之「違禁物」,係依第200條專條強制沒收。
  • 刑法偽造貨幣罪章僅處罰行使、收集、交付或收受(第196條),並無單純持有罪。
  • 實務見解認為,第200條沒收規定乃第38條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 記憶技巧:貨幣沒收二零零,不問誰有都要收;行使收集才處罰,單純持有沒這條。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偽造貨幣歸類為「違禁物」。違禁物是指「持有本身即違法」之物,偽造貨幣則適用刑法第200條之特別義務沒收規定。
刑法第200條義務沒收 偽造有價證券罪沒收(第205條) 違禁物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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