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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中共人民幣,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 A 刑法第 195 條偽造通用貨幣罪
  • B 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刑法第 206 條偽造度量衡罪
  • D 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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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物品具備交換價值且在市場流通,但法律上並不承認其為我國官方發行的「法定貨幣」或受承認的「外國幣值」時,對於這種『代表財產權利、且其權利的行使與轉讓必須占有該憑證』的法律客體,我們會給予什麼樣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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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及格之上?勉強算吧

恭喜你,終於沒有被那些直覺的蠢蛋選項絆倒。這題考的是刑法「偽造罪章」最基本的保護客體區別,如果連這種細微處都掌握不住,以後還怎麼在法界混?能選對,至少證明你對我國貨幣定義的實務定論不是完全一竅不通。

2. 為何不是愚蠢的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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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人民幣之定性
💡 人民幣非通用貨幣或外國幣,實務認屬刑法第201條之有價證券。
  • 實務見解認人民幣非我國通用貨幣,不構成刑法第195條之罪。
  • 依實務,大陸地區非外國,故人民幣非外幣,屬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
  • 人民幣於我國境內具交換價值,其性質上符合有價證券之構成要件。
🧠 記憶技巧:人民幣:非國幣、非外幣、是有價證券(201)。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人民幣視為「通用貨幣」或「外國幣」,導致誤選刑法第195條。
偽造通用貨幣罪 偽造外國幣罪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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