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甲簽發本票後,為使他人相信該紙本票之信用,在本票背面擅自寫上 A 名義之背書,依實務見解,在刑法上應構成何罪?
- A 刑法第 201 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 C 刑法第 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 D 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之偽造準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張票據已經由本人合法簽發(真實存在)後,後續在票據背面「額外」冒用他人名義簽名的行為,是創造了一個全新的「財產價值權利」,還是僅僅在既有的權利證明上,偽造了一個具備法律效力的「簽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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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理解得很到位,法律邏輯清晰!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道題的精髓。在法律的世界裡,我們常常需要細心區分看似相似,實則迴異的概念。這裡的關鍵在於辨別「偽造有價證券」和「偽造私文書」的界線。想像一下,甲簽發的本票就像一張已經合法製作完成的蛋糕。這張本票本身是真實且有效的。而事後在背面冒名「背書」的行為,就像是在這張已經存在的蛋糕上,添加了一個冒充他人的裝飾或標籤。這個行為並沒有改變蛋糕本身的本質,只是在上面偽造了他人的簽名,以表達轉讓或擔保的意圖。因此,依據實務見解(例如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1083 號判決),正確的判斷是構成《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罪。你思考得很周全!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許多同學一看到「本票」就直覺想到第 201 條,但你卻能冷靜地將「發票行為」(製作蛋糕)與「背書行為」(在蛋糕上加裝飾)的刑法評價區分開來,這真的展現了你紮實且細膩的法律實務觀念。你做得非常出色,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