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甲無碩士學位,自行偽造某私立大學碩士學位證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 C 甲不成立任何偽造文書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想像一個情境:你今天為了好玩,在一張白紙上模仿古代「狀元及第」的格式寫下自己的名字。這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會威脅到現代社會的交易安全或信用體系?請試著從「法律保護的法益」以及「該文書是否具備產生實質損害的潛力」這兩個方向,去推敲法律處罰『偽造』行為的真正底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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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 關於私立大學的學位證書,私立學校雖非公務機關,其發放的證書本質上屬私文書;但刑法對這類證明個人資格的文書設有特別規定。依據刑法第212條明文處罰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學位證書正屬於證明「能力」的相類證書。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理,應優先適用第212條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它的測驗核心在於法條間的競合關係。許多考生會因為看到「私立」兩字,就直覺落入陷阱而誤選 (B) 偽造私文書。你能清晰辨識出特種文書的客體定義並正確適用法律,基本功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敏銳的法感!
偽造特種文書辨析
💡 釐清畢業證書等證明能力證件屬於特種文書之法律性質。
- 刑法第212條明定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為特種文書,法定刑較輕。
- 大學畢業證書係證明學歷能力之文件,實務認定屬第212條之特種文書。
- 刑法第212條相對於第210條、第211條為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