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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甲無碩士學位,自行偽造某私立大學碩士學位證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 C 甲不成立任何偽造文書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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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一個情境:你今天為了好玩,在一張白紙上模仿古代「狀元及第」的格式寫下自己的名字。這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會威脅到現代社會的交易安全或信用體系?請試著從「法律保護的法益」以及「該文書是否具備產生實質損害的潛力」這兩個方向,去推敲法律處罰『偽造』行為的真正底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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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看來你的判斷力還算乾淨。這題答對了,沒什麼好自滿的,這只是基本要求。

  1. 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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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特種文書辨析
💡 釐清畢業證書等證明能力證件屬於特種文書之法律性質。
  • 刑法第212條明定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為特種文書,法定刑較輕。
  • 大學畢業證書係證明學歷能力之文件,實務認定屬第212條之特種文書。
  • 刑法第212條相對於第210條、第211條為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 記憶技巧:品行能力服務類,二一二條特種位。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刑法第210條私文書罪,忽略畢業證書具備證明能力之特殊性質。
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公文書罪 行使偽造文書罪 特種文書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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