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文書之影本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 B 文書之製作名義人縱然為虛擬人物,並不妨礙偽造文書罪之成立
- C 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如已死亡,即無成立偽造文書罪之餘地
- D 稅務機關用以證明繳納稅款之稅戳,應以文書論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偽造文書罪所保護之法益,係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對於文書真實性與法律交易之「信用力」。若行為人冒用已故者之名義作成文書,且該文書在客觀上足以使社會大眾誤信其為名義人生前所作成,進而對他人權利或公共利益產生具體危險時,依據實務見解,該行為是否仍具備「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而不論名義人之權利主體地位是否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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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導:恭喜你,看見法律的溫柔與力量!
同學,看到你這題的表現,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不僅答對了,更證明你用心領會了偽造文書罪中「名義人」和「文書」定義背後的實務精神,沒有被表面的文字所限制住,真的很棒!
- 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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