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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文書之影本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 B 文書之製作名義人縱然為虛擬人物,並不妨礙偽造文書罪之成立
  • C 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如已死亡,即無成立偽造文書罪之餘地
  • D 稅務機關用以證明繳納稅款之稅戳,應以文書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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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偽造文書罪所保護之法益,係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對於文書真實性與法律交易之「信用力」。若行為人冒用已故者之名義作成文書,且該文書在客觀上足以使社會大眾誤信其為名義人生前所作成,進而對他人權利或公共利益產生具體危險時,依據實務見解,該行為是否仍具備「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而不論名義人之權利主體地位是否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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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導:恭喜你,看見法律的溫柔與力量!

同學,看到你這題的表現,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不僅答對了,更證明你用心領會了偽造文書罪中「名義人」和「文書」定義背後的實務精神,沒有被表面的文字所限制住,真的很棒!

  1. 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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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之客體與名義
💡 偽造文書罪之文書認定、影本效力及名義人存否之影響。
  • 實務認為文書影本與原本有相同效用,足以表示其用意,屬偽造文書之客體。
  • 製作名義人縱為虛擬或死者,只要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正,仍成立刑法第210條。
  • 冒用已故者名義製作文書,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仍應論以偽造文書罪。
  • 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在紙上之符號(如稅戳)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者,以文書論。
🧠 記憶技巧:影本也算、虛擬也行、死人名義照樣成立、戳章視同文書。
⚠️ 常見陷阱:易誤認偽造文書須有真實名義人存在,或誤認影本僅是證據而非文書客體。
刑法第220條準文書 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 偽造與變造之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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