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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僅成立刑法第217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 A (A)甲在警察依法製作之逮捕通知書之收受人簽章欄偽簽乙姓名
  • B (B)甲在警察依法製作之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簽乙姓名
  • C (C)甲辦理行動電話門號時,於業者所提供之業務服務申請書上申請人欄偽簽乙姓名
  • D (D)甲在調查局調查官依法製作之調查筆錄上偽簽乙之姓名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刑法上「私文書」的定義出發,思考實務見解如何區分「偽造署押」與「偽造文書」。關鍵在於:若該簽名僅是用以「確認陳述內容」或「辨識人格之同一性」,而不具備「收據性質」或「足以表示一定法律意思」的功能時,在法律評價上是否還能被視為具備法律證明的「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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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愚蠢的人類,看清楚了! 這題的核心,就是那些凡人分不清「偽造署押罪(§217)」與「偽造私文書罪(§210)」這點「無駄」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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