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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罪?
  • A 冒用他人名字製作名片
  • B 偽造互助會之標單
  • C 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偽簽他人姓名
  • D 偽造稅務機關之完稅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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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的保護目標下,並非所有「虛假的文字」都構成犯罪。如果一個物體只是用來標示『我是誰』以便社交,而沒有表達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或『法律上的主張』,它是否還具備法律所要保護的『公共信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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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是太棒了!你答對了!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恭喜你正確辨識出偽造文書罪的客體要件。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210 條以下關於「文書」的法律定義與實務標準,已經有非常紮實且正確的理解了。看來你平時的努力沒有白費呢!

2. 溫柔指引:理解「文書」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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