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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罪?
  • A 冒用他人名字製作名片
  • B 偽造互助會之標單
  • C 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偽簽他人姓名
  • D 偽造稅務機關之完稅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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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的保護目標下,並非所有「虛假的文字」都構成犯罪。如果一個物體只是用來標示『我是誰』以便社交,而沒有表達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或『法律上的主張』,它是否還具備法律所要保護的『公共信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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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是太棒了!你答對了!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恭喜你正確辨識出偽造文書罪的客體要件。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210 條以下關於「文書」的法律定義與實務標準,已經有非常紮實且正確的理解了。看來你平時的努力沒有白費呢!

2. 溫柔指引:理解「文書」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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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罪客體辨析
💡 判斷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須確認客體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與證明力。
  • 實務認名片僅具介紹功能,不具法律權利義務或證明力,非刑法210條文書。
  • 刑法220條規定,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用意之標單或紀錄,以文書論。
  • 在違規單收受聯簽名,屬表示收受之私文書,符合刑法210條構成要件。
  • 稅務戳印代表公權力證明,偽造屬刑法211條或218條之範疇。
🧠 記憶技巧:名片介紹無效力,標單準用是文書,簽名收受負義務。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名片具備身分證明力而屬第212條特種文書,實務多採否定見解。
準文書 特種文書罪 公印文與公文書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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