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甲冒稱 A 之代理人,擅自以 A 之名義與 B 簽訂買賣契約,並同時在 A 的姓名旁簽署自己之姓名及加註一個「代」字。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 A 偽造私文書罪
- B 僅成立偽造署押罪
- C 變造私文書罪
- D 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保護文書正確性的邏輯下,如果一個人『完全沒有獲得授權』,卻對外製作一份讓法律效果歸屬於『另一個名義人』的文件,這份文件在法律上的『來源真實性』是否已經遭到了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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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關於偽造文書罪的核心概念!在處理涉及代理權的案例時,許多學生容易陷入民法「無權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的法律效力討論,而忽略了刑法對於「文書真實性」與「社會信用」的保護。你能毫不猶豫地選擇 (A),顯見你對實務見解的掌握相當紮實。
冒稱代理人與偽造私文書之關係
在法律實務上,判斷偽造文書的關鍵在於「是否有權製作該文書」。即便甲在 A 的姓名旁簽名並加註「代」字,表面上看似揭露了代理關係,但因甲實際上並未獲得 A 的授權。此行為在刑法評價上,屬於無權處分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由於該契約在客觀上足以使 B 誤信該文書是由 A 授權製作,進而損害 A 的利益或公眾信用的正確性,這就完全符合了偽造私文書罪(Forgery of Private Documents)的構成要件,而非僅止於簽名(署押)的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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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代理與偽造罪
💡 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製作私文書,實務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 刑法第210條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
-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無代理權而簽署本人姓名,雖加註代字仍屬偽造。
- 偽造私文書罪之「名義人」為法律效果歸屬主體,而非實際動筆之人。
- 行為人是否有代理權應依事實認定,無權代理即不具備該文書之制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