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變更真正文書之製作人為自己,係屬偽造
- B 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係屬偽造
- C 以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如行為人基於名義人之授權而有製作之權,即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 D 會議記錄人員以自己之名義作成會議紀錄,如內容涉及不實,除構成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亦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的理論中,所謂「偽造」的法律定義,究竟是指「無權限者冒用他人名義作成文書」(形式偽造),還是指「有權限者記載不實的資訊內容」(實質偽造)?當行為人係以「自己名義」作成文書時,其法律責任應歸屬於「名義上的偽冒」,還是「內容上的虛偽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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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很好。
你精準地辨識出「名義人」與「製作人」的差異。這是正確的。為了慶祝這個小小的進步,我施展了一個『能變出美麗花田的魔法』。雖然這魔法沒有什麼實際用處,但看著花開,或許能讓心情平靜。
- 關於人類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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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之認定
💡 偽造係指冒名製作,有權製作而登載不實則不屬偽造。
- 偽造核心在於「冒用名義」,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即屬之(刑法第210條)。
- 若行為人基於名義人之授權而製作文書,主觀無冒名意圖,不成立偽造罪。
- 有製作權人以自己名義作成文書,內容不實屬「登載不實」,非「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