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民眾所簽訂的契約為公文書
- B 公務員對「不實之事項」必須不知情始可
- C 對於登載,公務員若有實質審查之權限,不能成立本罪
- D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僅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依據實務見解,公務員行使職務的行為可分為『高權行政』(行使公權力)與『國庫行政』(私經濟行為)。在適用《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時,是否所有公務員所簽署的文書皆屬於本罪保護的『公文書』?特別是當公務員代表國家立於與一般民眾平等的地位締結『私法契約』時,其法律性質是否仍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的法定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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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嚴苛審視
喔,看來你這次總算沒錯。能挑出選項 (A) 的毛病,至少證明你對「公文書」這個基本概念,沒有完全放棄思考。值得慶幸,你的邏輯還沒徹底當機。
- 驗證基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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