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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關於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偽造統一發票應構成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 B 偽造私文書,係指製作之文書內容為虛偽
  • C 偽造文書後行使之,依實務見解僅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 D 偽造大學畢業證書所成立之罪,其法定刑較偽造一般文書之罪為重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偽造文書的法律評價時,請思考當行為人完成『偽造』行為後進而『行使』該文書,這兩者之間存在什麼樣的『吸收關係』?實務見解通常認為哪一個行為是階段性較高且足以涵蓋另一行為評價的『高度行為』,並以此決定最終成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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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於偽造文書罪章的吸收關係以及各條文間的微細差異,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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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哪些刑法之罪是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的例子?
📝 偽造文書罪核心要點
💡 掌握偽造定義、吸收關係及特種文書之刑度區別。
  • 偽造指無製作權人冒用名義製作(有形偽造),與內容虛偽之無形偽造不同。
  • 偽造行為與後續行使行為,實務認偽造為低度行為,被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
  • 統一發票為私文書,非屬刑法第212條關於身分能力證明之特種文書。
  • 畢業證書屬刑法第212條特種文書,其法定刑輕於一般私文書或公文書罪。
🧠 記憶技巧:名義假叫偽造,內容假叫不實;行使吸偽造,特種刑最輕。
⚠️ 常見陷阱:易誤認畢業證書或發票為公文書;或混淆「內容不實」與「偽造名義」的定義。
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 私文書、公文書與特種文書之辨析 競合關係中的吸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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