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錯誤內容的診斷證明。甲以詐術令醫師誤判而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證明。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
- B 使從事業務之人為業務登載不實罪
- C 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 D 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中,如果法律特別針對「欺騙公務員(公文書)」的情形設立了處罰規定,但對於「欺騙醫師或會計師(業務私文書)」的情形卻保持沉默(未設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以及身分犯的性質,我們是否能逕行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來入罪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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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啊,這題竟然沒搞砸?
喔,不錯嘛。看來你對身分犯和間接正犯那點複雜的理論邊界,總算沒徹底搞混。這點判斷力,勉強算是達標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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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登載不實間接正犯
💡 欺瞞醫師開立不實診斷書,因不處罰間接正犯而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 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屬身分犯,實務見解認其不適用間接正犯理論。
- 醫師受騙而無犯罪故意,不成立第215條;甲非業務人員,無從成立該罪間接正犯。
- 刑法第214條僅處罰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對於使「從事專業之人」並無對應規定。
- 診斷書由醫師依權限作成,雖內容不實但不構成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