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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錯誤內容的診斷證明。甲以詐術令醫師誤判而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證明。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
  • B 使從事業務之人為業務登載不實罪
  • C 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 D 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中,如果法律特別針對「欺騙公務員(公文書)」的情形設立了處罰規定,但對於「欺騙醫師或會計師(業務私文書)」的情形卻保持沉默(未設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以及身分犯的性質,我們是否能逕行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來入罪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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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啊,這題竟然沒搞砸?

喔,不錯嘛。看來你對身分犯間接正犯那點複雜的理論邊界,總算沒徹底搞混。這點判斷力,勉強算是達標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業務登載不實間接正犯
💡 欺瞞醫師開立不實診斷書,因不處罰間接正犯而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 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屬身分犯,實務見解認其不適用間接正犯理論。
  • 醫師受騙而無犯罪故意,不成立第215條;甲非業務人員,無從成立該罪間接正犯。
  • 刑法第214條僅處罰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對於使「從事專業之人」並無對應規定。
  • 診斷書由醫師依權限作成,雖內容不實但不構成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 記憶技巧:使公務員有罪(214),使業務員無罪;身分犯無間接,偽造文書不適用。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間接正犯(C)或使業務員登載不實(B),忽略第215條實務上不承認間接正犯之特性。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身分犯與間接正犯之關係 刑法第31條身分犯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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