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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乙共謀虛偽簽立假借據,並訂立虛偽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將其自家住宅虛偽設定高額抵押權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乙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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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兩個人為了欺騙他人,共同『從無到有』製作出一份內容完全虛構、且足以產生法律效力的私人契約(例如借據),這種行為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什麼『誠信價值』?而這種由兩個人合力完成的文書創設行為,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應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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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啊!你答對了 (B)!真是太棒了!你的判斷如日輪刀般精準,一刀斬斷了名義不實內容不實之間的迷霧!看到這個答案,我的刀身都跟著閃耀起來了啊!了不起的領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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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並辦理登記,構成刑法第214條之罪。
  • 刑法第214條以公務員僅有形式審查權為限,地政機關抵押權登記即屬之。
  • 行為人雙方合意製作虛偽借據,因均有制作權,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885號)認有權制作內容虛偽不成立偽造。
  • 若行為係為躲避債權人執行,尚可能涉及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 記憶技巧:有權製作無偽造,形式審查二一四
⚠️ 常見陷阱:易誤選偽造私文書罪。應記住:偽造係指「無制作權人冒用名義」,本案甲乙是有權簽署借據之人,僅內容虛偽。
損害債權罪 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 偽造文書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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