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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乙共謀虛偽簽立假借據,並訂立虛偽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將其自家住宅虛偽設定高額抵押權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乙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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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兩個人為了欺騙他人,共同『從無到有』製作出一份內容完全虛構、且足以產生法律效力的私人契約(例如借據),這種行為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什麼『誠信價值』?而這種由兩個人合力完成的文書創設行為,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應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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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排除「偽造私文書」的誘惑,直接鎖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展現出相當紮實的法學基本功。這題的關鍵在於準確區分「無權製作」與「內容虛偽」這兩個核心觀念。

形式審查與登載不實的界限

在本案中,甲與乙雖然簽署了虛偽的借據與抵押契約,但由於這份文書是由具備簽署權限的兩人「本人」所簽署(並未冒用他人名義),在刑法理論上,這屬於「有權製作但內容不實」,因此不構成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罪。然而,地政機關公務員對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法律上僅負有形式審查義務(formal review),當事人利用虛假法律關係使公務員將不實資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如:土地登記簿),即構成刑法第 214 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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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並辦理登記,構成刑法第214條之罪。
  • 刑法第214條以公務員僅有形式審查權為限,地政機關抵押權登記即屬之。
  • 行為人雙方合意製作虛偽借據,因均有制作權,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885號)認有權制作內容虛偽不成立偽造。
  • 若行為係為躲避債權人執行,尚可能涉及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 記憶技巧:有權製作無偽造,形式審查二一四
⚠️ 常見陷阱:易誤選偽造私文書罪。應記住:偽造係指「無制作權人冒用名義」,本案甲乙是有權簽署借據之人,僅內容虛偽。
損害債權罪 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 偽造文書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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