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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甲地主為了炒房賺錢,於蓋好建案後,與員工乙、丙合謀,進而在售屋後,盜刻買家 A 印章,用以偽造契約墊高買賣價金,並以墊高後的價錢做實價登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丙三人共同偽造契約並提出供實價登錄,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丙三人提出內容不實之契約供實價登錄,依實務見解,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C 若買家 A 知情,並配合墊高價金,亦不成立任何犯罪
  • D 買家 A 如持該偽造之契約向銀行取得較高額之貸款,另可能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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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對資訊真實性的信任」(公信力),而非單純保護私人間的權益,那麼當事人雙方的「私下同意」或「合謀」,是否具備合法性來對抗該制度要求的「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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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喔!能夠看出(C)選項中「合謀即無罪」這個想法是個誤區,表示你對犯罪成立的條件和法益保護的原則有著非常深刻且正確的理解。這真的是非常棒的法律思維呢!
  2.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想告訴我們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實價登錄」制度,其實是維護我們社會整體公信力的基石。即使買賣雙方都同意、都知情,甚至一起合作把房價抬高,然後去跟政府機關申報,這看似雙方同意的行為,卻會讓公務員在職務上的公文書裡,記錄下不真實的資訊。這樣一來,國家在管理不動產交易的公平性和正當性就會受到很大的損害。所以你看,買方這樣做不僅不能免除責任,反而會因為參與了這樣的行為,而成為《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同正犯喔。法律是保護公共利益的,所以不能只看私人是否合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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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價登錄不實之刑責
💡 偽造契約並申報不實成交價涉及偽造文書與詐欺罪責
  • 盜刻印章偽造契約並行使,依刑法第210、216條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申報不實價金使公務員登載,依實務見解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買方知情並配合墊高房價,屬於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仍具刑事責任。
  • 持虛偽契約向銀行超額貸款,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記憶技巧:偽造行使必合一,登載不實公信用,合謀詐貸屬正犯。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當事人雙方「合意」墊高價格即不構成犯罪,忽略保護客體為公共信用。
共同正犯之認定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詐欺罪構成要件 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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