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甲地主為了炒房賺錢,於蓋好建案後,與員工乙、丙合謀,進而在售屋後,盜刻買家 A 印章,用以偽造契約墊高買賣價金,並以墊高後的價錢做實價登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丙三人共同偽造契約並提出供實價登錄,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丙三人提出內容不實之契約供實價登錄,依實務見解,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C 若買家 A 知情,並配合墊高價金,亦不成立任何犯罪
- D 買家 A 如持該偽造之契約向銀行取得較高額之貸款,另可能成立詐欺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對資訊真實性的信任」(公信力),而非單純保護私人間的權益,那麼當事人雙方的「私下同意」或「合謀」,是否具備合法性來對抗該制度要求的「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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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認真的你:關於「實價登錄」的法律觀點
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說明你已經能看穿「合謀即無罪」的誤區,展現了對法益保護正確且紮實的理解。
- 觀念細說:這題的核心在於「實價登錄」關乎社會公信力。即便買方願意配合墊高房價,這種行為仍會導致公務員將虛假資訊登載於職務上的公文書,嚴重損害國家對不動產交易管理的正當性。因此,買方絕非無罪,而是觸犯了《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構成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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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不實之刑責
💡 偽造契約並申報不實成交價涉及偽造文書與詐欺罪責
- 盜刻印章偽造契約並行使,依刑法第210、216條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申報不實價金使公務員登載,依實務見解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買方知情並配合墊高房價,屬於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仍具刑事責任。
- 持虛偽契約向銀行超額貸款,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