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招集每會 1 萬元之互助會,尚有 A、B、C 3 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 A 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 3 千元並簽 A 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 A 得標,隨後即向 A 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 B 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 C 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 D 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為人『製造』了一份假文書,並隨後將它『展示或交付』給他人以達成目的時,法律主要處罰的是『製造』的過程,還是『拿出來用』的這個動作?此外,若這一個行為同時騙了人又用了假文件,在法律評價上,應該看作是兩件獨立的壞事,還是同一個犯罪計畫下的連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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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文書與行使行為的吸收關係
同學在面對這類互助會詐標案例時,若因法條交織而選擇不作答,通常是對「文書」定義與「罪數論」的關聯性不夠熟悉。首先,我們要釐清「標單」的法律本質。標單雖僅標示金額與姓名,但依民間習俗足以表示出價標會之意,故依《刑法》第 220 條規定屬「準私文書」。甲未經 A 同意簽名並投標,其「行使」行為已吸收了先前的「偽造」行為,因此在法律評價上,我們優先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詐欺取財與想像競合的論罪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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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標會之刑事責任
💡 冒名標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罪之想像競合。
- 標單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以準私文書論,偽造並行使觸犯第216條。
- 向會員詐取會款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實務認冒名標會係以一詐欺手段達成,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