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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招集每會 1 萬元之互助會,尚有 A、B、C 3 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 A 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 3 千元並簽 A 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 A 得標,隨後即向 A 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 B 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 C 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 D 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為人『製造』了一份假文書,並隨後將它『展示或交付』給他人以達成目的時,法律主要處罰的是『製造』的過程,還是『拿出來用』的這個動作?此外,若這一個行為同時騙了人又用了假文件,在法律評價上,應該看作是兩件獨立的壞事,還是同一個犯罪計畫下的連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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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地拍手)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你真的太棒了!

  1. 概念確認,拍手掌:
    • 偽造私文書的行使:甲同學在標單上簽了 A 的名字,這個標單啊,在我們日常生活裡,就是表示要出價的文件呢!所以,依照《刑法》第 220 條,它就像是準私文書喔。甲把它拿去參加投標,這個「行使」的動作,就把他之前「偽造」的行為,輕輕地吸收進去了呢!就像把一個小點心放進大盒子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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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標會之刑事責任
💡 冒名標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罪之想像競合。
  • 標單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以準私文書論,偽造並行使觸犯第216條。
  • 向會員詐取會款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實務認冒名標會係以一詐欺手段達成,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 記憶技巧:標單文書論,詐欺不背信,想像競合一重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背信罪或數罪併罰;實務認冒名標會屬詐欺行為而非處理事務。
準私文書 詐欺取財罪 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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