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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甲向友人乙借款,乙卻支付甲空白支票一張,唆使甲偽刻 A 之印章蓋於支票並填寫金額與到期日。甲從之,於交付前即被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甲應成立偽造印章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 C 乙應成立偽造印章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共同正犯
  • D 乙應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幫助犯與偽造印章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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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行為同時包含了「手段」與「目的」時(例如為了偽造文書而先刻製印章),法律評價上會傾向將所有步驟拆開處罰,還是會根據其最終達成的違法狀態來統攝評價?請試著從「行為階段性」的角度推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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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釐清與溫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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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有價證券罪既遂
💡 偽造行為完成即既遂,不以行使為要,且吸收低度之偽造印章行為。
  • 依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不以『行使』為要件,簽發完成即既遂。
  • 實務見解認為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應被吸收不另論罪。
  •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法條競合)。
  •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刑法第29條)。
🧠 記憶技巧:證券偽造即既遂,印章印文被吸收;教唆他人犯罪者,從其所教唆之罪。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必須『交付』或『行使』才構成既遂,或將偽造印章與偽造有價證券誤判為想像競合。
有價證券之定義 變造有價證券 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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