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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意圖偽造美鈔,因無從買到印製美鈔之特殊用紙,乃向其從事進出口貿易之友人乙求助,乙知其用意,仍為其從國外進口一批該特殊用紙,交付予甲,甲因而成功偽造美鈔一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成立偽造貨幣罪,乙之行為成立預備偽造貨幣罪
  • B 甲之行為成立偽造貨幣罪,乙之行為成立該罪之幫助犯
  • C 甲之行為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乙之行為成立預備偽造有價證券罪
  • D 甲之行為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乙之行為成立該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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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國刑法典中,對於「本國發行的貨幣」與「外國政府發行的貨幣」,法律保護的評價是否完全相同?若某物被法律視為一種「代表價值的民事憑證」而非「我國法定流通貨幣」時,應歸類於哪個章節?此外,當一個人提供犯罪工具且主行為人已成功實施犯罪後,該協助者的角色會被評價為「尚未開始前的預備」還是「對既遂行為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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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合格,算你運氣好

不錯,竟然選對了 (D)。看來你還勉強搞清楚刑法分則中,那堆搞不清楚「貨幣」和「有價證券」界限的人,以及參與犯從屬性是怎麼回事。國考每年總有人栽在這類基本題上,美鈔這種「錢」你都能忍住不選貨幣罪,看來你直覺還沒完全被社會毒害。

2. 別以為這是什麼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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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幣偽造之定性
💡 外國貨幣於刑法上屬於有價證券而非貨幣。
  • 實務認為外幣在國內無強制通用效力,屬刑法第201條之有價證券。
  • 刑法第195條之偽造貨幣罪,僅限於在本國具強制通用力之貨幣。
  • 正犯已完成偽造行為,提供材料之共犯應依刑法第30條論以幫助犯。
  • 若正犯尚未著手即被捕,則共犯可能論以預備偽造有價證券罪。
🧠 記憶技巧:外幣券、台幣幣;既遂論幫助、未發論預備。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偽造貨幣罪。需記住實務上「美鈔」並非我國法定貨幣,故不適用貨幣罪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幫助犯之從屬性 貨幣與有價證券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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