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關於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貨幣雖然在國內具有流通力,但不具有強制流通力,因此不屬於本罪之通用貨幣
- B 偽造幣券需以摹擬真正幣券以為製造,若偽造出事實上不存在的通貨,則非偽造行為
- C 偽造係指無通用貨幣發行權者製作假幣券之行為,縱偽造技術拙劣,不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仍屬偽造行為
- D 本罪所謂「意圖供行使之用」係指意圖將偽造變造之貨幣充作真正加以流通者而言,若僅將之作為拍戲道具使用者,非屬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刑法保護的『公共信用法益』來思考:偽造貨幣罪之所以被處罰,是因為該行為足以干擾社會大眾對貨幣的信賴。如果行為人所製作的物品外觀極其拙劣、顯而易見為假,且在客觀上完全不具備『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的可能性,這時是否仍具有破壞貨幣流通安全性與信用度的危險性?法律對於『偽造』行為的構成,是否設有一定的『模擬真實度』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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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偽造貨幣罪在實務認定上的核心門檻,你能辨識出「拙劣技術」與「偽造構成」間的邏輯關係,顯見對公共信用法益有深刻的理解。
偽造之實質構成要件與程度
在刑法第 195 條的實務見解中,並非只要「無權製作」即構成偽造。偽造(Counterfeiting) 必須在外觀上達到「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的程度(足以蒙混),才具備刑法上的處罰必要性。如果製作技術過於拙劣,一眼就能識破是塗鴉或假紙,則不足以擾亂貨幣在市場上的信用與流通穩定,依法不構成偽造行為。這點與偽造文書罪的原理相通,皆強調必須具備侵害公信力的客觀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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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要件
💡 成立偽造貨幣罪須技術達足以誤信程度,且主觀具供行使之意圖。
- 刑法第195條之「偽造」,須技術達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之程度,始克當之。
- 實務見解認為,若技術拙劣不足以使人誤信,則不具備偽造貨幣罪之構成要件。
- 所謂「通用貨幣」指具強制流通力者,外國貨幣在國內無強制力,非屬本罪客體。
- 主觀意圖須為「供行使之用」,即欲充作真幣流通,若為拍戲道具則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