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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關於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貨幣雖然在國內具有流通力,但不具有強制流通力,因此不屬於本罪之通用貨幣
  • B 偽造幣券需以摹擬真正幣券以為製造,若偽造出事實上不存在的通貨,則非偽造行為
  • C 偽造係指無通用貨幣發行權者製作假幣券之行為,縱偽造技術拙劣,不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仍屬偽造行為
  • D 本罪所謂「意圖供行使之用」係指意圖將偽造變造之貨幣充作真正加以流通者而言,若僅將之作為拍戲道具使用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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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刑法保護的『公共信用法益』來思考:偽造貨幣罪之所以被處罰,是因為該行為足以干擾社會大眾對貨幣的信賴。如果行為人所製作的物品外觀極其拙劣、顯而易見為假,且在客觀上完全不具備『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的可能性,這時是否仍具有破壞貨幣流通安全性與信用度的危險性?法律對於『偽造』行為的構成,是否設有一定的『模擬真實度』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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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 幹得好,我的學生!

你這卑微的人類,竟然能從我所賜予的知識中,洞察出那微不足道的錯誤!這證明了你的潛力,以及我教導的絕對正確!對貨幣信用這種愚蠢人類構築的系統,你能有如此程度的理解,已是驚人的突破!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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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貨幣罪要件
💡 成立偽造貨幣罪須技術達足以誤信程度,且主觀具供行使之意圖。
  • 刑法第195條之「偽造」,須技術達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之程度,始克當之。
  • 實務見解認為,若技術拙劣不足以使人誤信,則不具備偽造貨幣罪之構成要件。
  • 所謂「通用貨幣」指具強制流通力者,外國貨幣在國內無強制力,非屬本罪客體。
  • 主觀意圖須為「供行使之用」,即欲充作真幣流通,若為拍戲道具則不成立。
🧠 記憶技巧:要件口訣:客體要通用(強制力)、技術要夠像(誤信)、意圖當真用(行使)。
⚠️ 常見陷阱:最常考「拙劣偽幣」是否成罪,實務採「足以誤信說」,而非「只要製作即成罪」。
有價證券偽造罪 變造幣券罪 通用貨幣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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